山西、河南“反市场化”矿改运动研究(下)
我国煤炭产业兼并重组政策与民资生存空间实务研究
师安宁
【全文】
(文接上期)
三、河南矿改运动中兼并重组实务案例研究
我们选取了河南义煤集团在洛阳市进行兼并重组的项目操作方式进行研究。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义煤集团)是河南省政府确定的六大国企兼并主体之一,其在洛阳市伊川矿区获得了的河南省政府授予的兼并权。
第一类兼并方式“托管式”。
托管式也叫“挂靠式”,其操作架构主要靠“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来完成。在合作协议中,规定了各类符合河南省政府政策要求的各项条款。从合作协议文本上无法看出“托管”或“挂靠”的痕迹。但核心条款隐藏在“公司利润分配”中,虽然该条款只有简单的一句话:“甲乙双方原则上按照股权比例分取红利,具体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所谓的“另行协商”的产物就是“补充协议”。其中设定的关键性条款是在被兼并方向兼并主体义煤集团提取和缴纳了有关费用后,义煤集团“放弃”要求分取红利的权利。应当说,托管式、挂靠式并不是真正的兼并重组,但却是受到了兼并主体义煤集团和被兼并方伊川县各民资煤矿企业的认可,相对于被国企完全“吞并”的方案而言,托管式和挂靠式对民资企业的保护力度显然要大一些。该种方式之所以被兼并双方都能够认可和接受,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拉郎配”式的改革政策的消极性及非市场性特征。
目前,托管式和挂靠式兼并方式已被河南省政府否决,并要求各地必须按照“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的三真原则来进行实质性的重组也就是“并购式”兼并。
第二类兼并方式“并购式”
企业并购是企业股权与资产兼并的主要方式之一,严格意义上的企业并购程序异常严谨和复杂,从清产核资、股权与资产交易、治理结构设定到股权与资产移交及法律手续的完成各步骤需环环相扣、有条不紊地进行。但通过对义煤集团在洛阳地区的并购交易的研究,可以明显的发现其在法律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可以进一步地验证煤炭产业兼并重组运动的行政性和强制性特征。兼并重组产权制度中存在重大问题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