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说,河南、山西两省在维护国企利益方面所给予的政策保护力度远远地高于对民资企业的关注度。因此,二者都难逃“所有制歧视”的责难。而且,山西近期的“改良方案”似乎更像是因为国企兼并主体和政府方面无力支付补偿款而采取的一个“自保”性策略,并非是出于对温州民间投资者利益的真实关怀之举。
第七,政府强制推行兼并进程。
由于兼并定价机制和股权条件严重损害民企投资者的利益,故绝大多数的被兼并主体民企投资者无法能够通过积极配合及支持来完成兼并重组项目,“被动”和“被驱赶”着无奈地走向兼并之途是多数民资心态的真实体现。甚至享有兼并权的国企兼并主体,对兼并重组也没有“兴趣”,在政府的要求下接受一些资源量和资源品质不佳的被兼并煤矿实际上也是违反国企兼并主体真实意思的。
对此,行政强制之手不仅可见于有关政府兼并方案的文件中,在具体的推进进程中“权力”的作用无处不在。河南和山西不仅从省级政府层面都制定了相应的指导意见、兼并方案、行动计划等政策性文件,强调地(市)、县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设定各类硬性的考核指标和时间进度规划,而且各地市本身又在省政府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任务分解和加码,各地在兼并重组实务中完全依靠政府的行政性强制推进为主动力。
兼并重组之所以困难重重,主要的因素是这项产业改革不是出于投资者的自身要求,而且本身背离了市场价值规律,难以体现投资者真实意愿,而是政府在“提升安全能力”的旗帜下进行行政强制的产物。
二、政策的反复性及其与法律的冲突问题
山西与河南在煤炭产业政策中都存在反复性问题,除了在前述产能标准方面的不可预期性外,还存在其他政策与法律冲突问题。这种政策的不稳定性直接导致投资者政策风险的放大,损害政府行为公信力。
诸如,山西为配合国务院的授权试点改革,曾在2006年出台了第187号政府令,规定在缴纳资源价款的基础上各类民资矿业企业可以“有偿取得”对其所保有资源储量的“产权”,并有权以此为基础参与资源整合。但在2008年9月启动的第二轮煤改中却又在很大程度上否认了其前述政策。山西省政府办甚至无视187号政府令而直接宣布采矿面积小于0。8平方公里的煤矿属于“资源枯竭”矿而直接予以关闭,根本不考虑这些民资企业的资源整合权。且无论是山西或是河南,在所有的煤改政策文件中都没有考虑对中小投资者“整改”损失的补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