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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河南“反市场化”矿改运动研究(上)

  
  这种认知的错误在于,其完全混淆并滥用了政府定价的权能范围。本质上是政府违反物权法关于“用益物权”这一基本制度的产物,也是政府从矿业投资者手中强行掠取本应由矿业权人享有的对资源二级市场定价权为己有的产物。“资源价款”或“矿业权价款”本来只是政府在代表国家向投资者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一级市场中的定价机制,类似于土地出让金。其法律价值在于,一旦政府收取资源价款后即表明其对国家的资源所有权权能进行了处分,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缴纳了资源价款的投资者取得了矿业物权。在涉及与他人兼并重组的事项中,此时应当按照矿业权二级市场的定价机制即市场化原则来确定矿业权的流转价格。因此,原有的资源价款与矿业权二级市场的流转价格完全无关,政府更不得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形下代替矿业权人为资源二级市场定价。

  
  至于“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政府有权随时收回矿业权”等观点则更是严重错误。实际上,关于国家(政府)作为资源所有权人与探矿权、采矿权等矿业物权之间的法律关系在物权法中已经界定的十分明确:即“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等。也就是说,除非采矿权人存在破坏性开采等违反“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方面的规定时,政府才有权依法收回矿业权。

  
  第六,政府直接确定重组项目的股权比例。

  
  “兼并重组”严格来讲是兼并方国企兼并主体和被兼并方民资企业之间的商业性活动,各类投资者虽然应当支持政府的产业政策调整,但政府不能利用行政权而扭曲市场机制,甚至直接插手或强行设定兼并双方的股权比例。可视的“权利之手”显然已经剥夺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资源配置功能和价值发现机制。

  
  河南强调国企兼并主体必须控股,其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1%,山西方面也强调国企的控股地位。近日,新华网于9月25日报道目前已近尾声的山西煤矿兼并重组进程有了新的改良方案。为避免浙江民营资本利益受损,山西省将允许“滞留”的温州民资入股国有煤炭企业。即温州投资者可将被并购的小煤矿和参与兼并重组的国企一同设立子公司,并依附于国营煤矿。兼并重组后没有拿到的补偿余款,可作为资本入股。但在新设立的子公司中,国有企业占股51%,民营资本占股49%,双方可共同参与公司管理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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