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河南“反市场化”矿改运动研究(上)
我国煤炭产业兼并重组政策与民资生存空间实务研究
师安宁
【全文】
前言
近日,在河南矿改运动如火如荼之际,又发生了10月16日的平媒集团禹州特大矿难事故。悲剧再次以实证的方式证明:矿难与所有制无关,其只是各种不负责任行为的集合爆发的产物而已。
最早是山西省政府在国务院授权之外发起了第二轮“矿改”运动,即以加强煤矿安全为由而开展的国企兼并民资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运动。河南紧随其后,理由也是同样的,即希冀在国企的平台上提升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不幸的是,山西矿改后发生了大型国企背景下的“3.28”王家岭矿难事故;河南矿难也不甘其后,随之而来。因此,以安全为由而让国企“吞并”民资企业的矿改运动实际上是与民争利、国进民退背景下的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行为的产物。
河南省在有关政策性规定中虽然从文字上尽量避免山西方面那种明显的所有制歧视特色,属于山西煤改的“改良版”,但在促使民资退缩并强制性地使之“国有化”方面并没有发生本质性的改进,尤其是在具体的兼并重组实务工作进程中对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存在明显的保护不力甚至是损害的情形。河南煤改政策比诸山西而言应当说存在一些“先进性”因素,至少在省级政府层面上的有关煤改政策中已经明确确认符合条件的民资企业可以具备“兼并主体”的法律地位,并由省政府核定了具体的民资兼并主体企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舆论对河南是否要继续山西方面“所有制歧视”的疑虑。但这一政策遭到有关地市政府的显性或隐性的抵制,使得河南煤改的“先进性”因素受到严峻的考验。主要问题集中在两点:一是民资兼并主体的兼并权能否受到各级政府的切实支持;二是被兼并民企的公平交易权和矿业物权能否得到基本的保护。
本文拟以河南、山西煤改政策为基础,以有关兼并重组实例为对象而展开实务性研究。笔者认为,对民间资本在煤炭产业中的政策性风险及其生存法律空间展开实务性研究,有利于正确认知民资在我国实业产业领域的法律地位,为夹缝中生存和寻求出路的投资者提供一些思路。
一、煤炭兼并重组政策特质解析
山西煤改分两次进行。第一次系受国务院授权试点而正式启动于2006年,其标志性政策依据是2006年6月15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内容,山西第一次煤改的主要内容是要求投资者通过给政府缴纳“资源价款”的方式完成了将存量资源产权“明晰化”的任务,明确了各矿业权主体已经获得了对存量资源的“有偿使用”权,从而构建起了投资者对矿业权已合法“私有化”的产权体系。山西方面实际上于2008年6月前已基本上完成了对国务院授权“试点”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