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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九卿定议

  

  下级官吏只能严格地拟律,“九卿”等大臣可以在特殊案件的解释中突破律例的限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最后由皇帝决定是否采纳大臣的建议,等等。这种司法模式,在中国历史上并不是特殊事物,清代如此,清以前直至秦汉,小的枝节或有差异,但大框架仍如此。这种模式,《晋书·刑法志》中引用刘颂的话,早已归纳论述得很透彻了:


  

  “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理有穷塞,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


  

  又曰:


  

  “天下万事,自非斯格重为,故不近似此类,不得出以意妄议,其余皆以律令从事。然后法信于天下,人听不惑,吏不容奸,可以言政。人主轨斯格以责群下,大臣小吏各守其局,则法一矣。”


  

  这些描写,可能会有人只将其看作刘颂的个人观点,其实,它能够进入正史之《刑法志》,已经证明它就是古代君臣推崇的政治观和法律观。重要的是,秦以后的司法体制是按照这种观念去规划的。看到这一点,就不难理解“三法司核拟”、“九卿定议”和“恭候钦定”之间的关系了。“三法司核拟”仍是“令主者守文”的层面,即官吏不得“以意妄议”;“九卿定议”则体现了“大臣释滞”,只不过在清代,“大臣”的个体性消泯了,代之以9个中央机构的共同意见;最后,“恭候钦定”则与“人主权断”是同一种表达句式。


  

  当然,在严格拟律的文书下面,可能隐藏着龌龊的交易,可能掩盖着野蛮的行径,这是毫不足怪的。有足够的理由怀疑:清代的大臣小吏们是否真的“各守其局”?是否在现实生活中循规蹈矩,不敢以权谋私?这些问题,促使我们认识到,需要利用更广泛的资料,方能更加接近历史的真面目。但无论如何,中国古代的司法不是一个荒诞的制度,更不是像有的学者所谈论的那种带有妖魔气味的制度。将中国古代司法妖魔化,并最终使得古代的司法传统变得不可理解,这既是中国法制史研究滞后,未能够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而造成的;又是长期因政治意识形态的需要而宣传灌输的结果。妖魔化的想象,说明我们与研究对象之间已经太陌生了,以至于留出了广阔的想象空间。


  

  中国古代司法当然不是宪政下的司法,更不是民主体制内的司法。这是没有异议的。不过,当人们迫不及待地要在各种场合下说出这些命题时,究竟意味着什么?


  

  更多的人是带着已经成熟的想象去学习中国法律史。与其说他们希望从中国法制史中学到什么,毋宁说他们希望迅速地从这种学习中得到某些证据。所以,他们总是浅尝辄止,或者说,他们只是一边浏览一边切割“证据”。历史之所以具有价值,是因为可以使某些人的想象得以腾飞。


  

  这样,就毫不奇怪地听到各种法律人的嘴里冒出以下话语:“古代就是这样”;“古代和今天是一样的”。接下来是更加奇怪的逻辑:因为古今是如此相似或相同,所以,今天的一切都是古代造成的。和很多人一样,我在很多方面承认那个前提,但我看不到前提和结论之间具有实质性的因果关系。要证明这两种现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仅仅证明它们在时间上有延续性,是远远不够的。但就是这种愚蠢的言说,居然被津津有味地长期流传。


  

  笔者想提醒的是:当下的一切首先要从当下找原因,然后再从离当下不远的时空中去找原因。事实上,当下的诸多现象,大多通过一些世人皆知的原因,就可得到合理的解释,但对许多人来说,他们对真正的原因三缄其口,而更愿意把一切责任轻松地推到古人的身上。,笔者觉得,这至少可以说是一种怯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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