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矫正正义:累进税制
唯有按能力或努力等比例分配社会财富才是正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所得比较复杂,主要来自出身、努力、运气和马太效应,其中仅有一部分是按能力和努力等比例分配的,出身中的先天因素和运气是我们人类所无能为力的,我们可以将其看作中立的,即既不是正义的也不是非正义的,出身中的后天因素和马太效应的财富所得则是不正义的,马太效应使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呈累进趋势。基与此,我们主张富人应该将自己的财富拿出一部分给穷人以维持其最低生活保障和教育。我们用税法通过累进税率将富人不应得的还给社会,将穷人被剥夺掉的还给穷人,正是为了实现分配正义:社会财富应该按能力和努力等比例分配。它是对市场机制的一种矫正,是一种矫正正义。亚里士多德的原则是等比例分配,但他的等比例分配既包括权利又包括义务。“既然公正是平等,基于比例就应是公正的。例如,拥有量多的付税多,拥有量少的付税少,这就是比例;再有,劳作多的所得多,劳作少的所得少,这也是比例。”[39]或许在亚里士多德时代这两者是一致的,但在自由市场制度下显然是不一致的,财富的所得是累进的。我们只能取按劳作进行分配,这是更根本的,而纳税作为当社会现实的分配不是按能力和努力等比例分配时的一种矫正,正是由于市场制度下起点的不平等和马太效应的作用,所以我们主张采取累进税率。
哈耶克等保守主义者以累进税率是对“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侵犯激烈反对累进税率主张比例税率。我们认为“按才能或努力等比例分配社会财富”正是在权利方面贯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神圣原则,累进税率正是由于在市场经济制度下违背了这一原则所作的矫正。
保守主义者倾向于采用成本和效益分利方法,将权利和义务化解到数学公式中,好像计算结果是科学的,客观的,因而也是中立的。事实上他们对累进税制的反对和对比例税率的支持是依赖于一种新古典主义经济模式,这一模式暗含了很强的意识形态,新古典主义经济模式的六条假设和五个价值观念一经麦乐怡教授所揭示后是很容易被反驳的。[40]其意识形态的核心是:当前的分配是公正的和合理的,每个人都能够理性地、自由地参与竞争并且竞争结果也是令人满意的。只有在这一意识形态下采取比例税制的两个前提(最初的分配是平等的和市场经济是按才能或努力等比例分配的)才得到满足。然而,当前的分配是不公正的;理性地、自由地参与竞争需要很多条件,最重要的是起点平等和机会平等[41],否则,所谓的“自由”只是一种“伪自由”,交换公正不可能出现,竞争的结果也是不公正的。正如杜威所说,“真正的自由不只是一个观念,一个抽象的原则,而是对权利的要求”。[42]而保守主义者以“自由”为幌子,将自由作为一种抽象的原则,只不过是为了保持现有的政治经济秩序为既得利益者辩护吧了,并非真是要维护“自由”这一人类最高价值。
至于累进税率的程度问题,原则上是使税后所得是按能力和努力等比例分配社会财富的,但在现实条件下,由于历史的延续性,我们要根据原初分配的不平等程度和马太效应的程度而确定,从效率的角度看应该适度低而不能高于此程度。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分为九等,从5%到45%,企业划分为5%—35%七个等级,由于我们国家的经济政策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而目标是“共同富裕”,那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并不是完全靠能力、努力富起来的,不少是由于人为制造的地区差异、政策优惠、钻双轨制的空子、偷税漏税富起来的,[43]所以我国的累进税率程度并不是太高,而是较低。
我们对累进税制的支持既不是根据平等也不是根据自由与效率,我们是根据正义本身,根据植根于每个人心目中的正义感:按照才能或努力等比例地分配财富,将各人应得的归于各人。也正是基于此,尽管人们有各种争论,但“都一致赞成在整个税收负担中至少有一定的累进性。”[44]也才有萨缪尔森大胆的预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