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每个人得到他应得的”是一种将每个人的所得与某种客观标准联系在一起,而不必涉及对于一个人以上的人们的要求权加以比较并且要求在他们之间找到某种平衡,是一种非比较性正义,例如单个农民生产粮食从播种到收获,最后的粮食就是其辛苦劳作应得的。但这种情况在现代社会少见,更多的情况是很多人在一起生产,各行业各部门做的工作是不一样的,而且有些劳动并不是直接生产出实物的,因而就要在人们之间找到平衡,所以现代社会更多的是一种比较性正义。非比较性正义是根本的,但由于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属性,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比较性正义表现出来。满足了非比较性正义也就满足了比较性正义;但满足了比较性正义并不一定是非比较性正义,若国家通过货币政策求助于通货膨胀来增加政府开支,[23]这种隐蔽赋税满足了比较性正义,但不满足非比较性正义,因为接照非比较性标准来看,不公平地去对待每个人,尽管是平等地和一视同仁地对待他们,也许由于同样有失公允而有所慰藉,但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不正义的。
“使每个人得到他应得的”转化为比较性正义时其基本原则是:①同样情况同样对待;②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违背了①就违背了逻辑中的最基本规律同一律,等于自己打自己的嘴巴,由①可以推出③:不同样对待的必是不同样情况,而推不出②,由②更推不出①,所以①和②是相互独立的,因而是必不可少的。尽管②是形式上的,但并不是逻辑规律,一位父亲可以对他的几个差别很大的子女同样对待是正常的,绝对平均主义也违背了原则②。有人认为“对资源、资格、资质明显不一的人,不计他们之间切身的差别,一律给予同等待遇,反而是一种歧视,对有云泥之别的一视同仁是一种微妙的不正义。”[24]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依赖于不同人的意识形态之别,在我们看来,对能力差别是很大或努力程度差别很大的人分配同样的财富,是不会激发出每个人的最大潜能的,如果采用波斯纳的观点,即正义的最普遍涵义是效率,[25]那么可以说违背这一条就是不正义的。
尽管这两条是正义观念的核心要素,但它本身是不完全的,原因在于这两条原则是“形式上的正义原则”,而确定各个正义领域内相关差别的标准则被称为“实质上的或内容上的正义原则”。形式上的正义原则“包含着一个完全未被特别指明的变量,而实质上的正义原则则构成了用常量去代替变量的不同方法,根据人们贡献的大小来分配财富的原则(或者按能力、需要、地位或德行中任选一种作为根据来分配社会上财富)则是实质上的原则。[26]
形式固然重要,但它只是一只空瓶子,它可以装酒也可以装水,一种形式可以负载有意义或无意义的东西,是否真正是正义的取决于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在此即对相同点与不同点的界定,甲乙两位职员工作能力和努力程度是相同的,甲是农民的儿子,乙是官员的儿子,我们是给他们相同的工资还是不同的工资呢?同样的甲乙区别仅仅在于甲是男性、乙是女性,我们应该同等对待还是不同等对待呢?任何两个人、两个行为或两个事物都不会在所有的方面相同,宣称它们相同,并非宣称它们同一,假如同一,它们就不成为二,就根本无法进行比较和对比;也永远不会有任何两个人,两个行为或两个事物在所有事实方面都不相同,假如在所有事实方面都不比较或对比,就毫无意义。关键在于判断是相同点还是不同点更为重要。[27]
在分配领域,出身、性别、年龄、运气、才干、努力、贡献或品德,其中一个或几个混合都曾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作过分配的实质标准。如果将出身、性别、年龄、运气作为实质原则代入到形式原则①和②得到的“正义分配的原则”恐怕是违背现代人的正义观念的,这是因为人们并不能按他们的自愿选择去决定这些,只有在有公平的机会去获得或躲避时,这些属性才能作为人与人之间公平的区别对待的根据[28]。按照才干或努力其中之一作为分配财富的实质原则都有一定的道理,我们更赞成二者的权重结合作为标准,这一标准既符合自由原则又符合效率原则。“在一个人的所得财富中源于他自己努力的范围内,无论以公平准则还是其他准则衡量都会得到普遍赞同”[29]。将才干作为一个实质标准有三点理由:1。无才干的努力不会创造财富,2。后天的才干本来就是努力的结果,3。先天才干的奖励是为了创造尽可能多的社会财富。我们将形式的正义原则和实质的正义原则结合后的分配正义原则为:(一)同等才能或同等努力的人应得到同样的财富;(二)不同才能或不同努力的人应得到不同的财富。在(二)中还有一个程度问题,例同样才能的甲和乙,甲工作四小时,乙工作八小时,给甲工资100元,给乙300元,显然符合(二),但它不符合(一),因为我们将乙工作八小时分成两个四小时,乙的工资应是甲的两倍,所以由(一)和(二)我们得到:应该等比例分配。这一原则早在两千年前亚里士多德就提出来了,“公正就是比例,不公正就是违反了比例,出现了多或少。[30]由此我们将分配正义的原则完整地表述为:应该根据才能或努力等比例分配。这一正义原则应该能被绝大多数人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