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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进税制的正义性论证

  

  a)利益说


  

  斯密是利益理论的支持者,“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护政府”。对于富人来说应按照收入更高比例为国家提供费用,因为政府的产生就是为了保护大宗价值财产,政府就是为了保护贫富悬殊的;同时,从国防来看,富人的财产和富人的命宝贵也可以说得通。[8]波斯纳也承认,像国防、警察、消防部门这样从政府性保护机构对富人要比对穷人更有价值,因为被罪犯伤害的富人将比穷人遭受更大的收入损失。[9]


  

  对利益理论的反驳有三点:第一,政府支出具有公共性和不可分性,不同的个人确实要求不同份量的公共利益,但是如果他们都想享有它,那么每个人都必须享有同样的一份;同时,公共利益所具有的数量不能象私人利益那样被划分,不能由个人按照他们的偏爱多要一点或少要一点。由于公共利益的这两个特点,可能会导致有些富人想搭便车;第二,现在在很多国家的财政预算中,越来越大的比例被用于使穷人受益的事业,如最低生活保障,公立学校,免费医疗等,而非仅仅用于象国防、消防这样的公用产品上。第三,即使依比例所得税制,富人所承担的绝对税收责任仍要比穷人所承担的高得多,而不必要采取累进税制。


  

  b)边际效用说


  

  从货币的边际效用递减原则可能会引导人们得出一个结论,即富人向穷人进行财产转移可能会增加两人效用的总量,因为一美元的损失对百万富翁来说也许不算什么,但一美元收入对穷人来说也许更有意义。


  

  反驳有二:首先这一理论并不是货币边际效用递减原则的必然结论,对于同一主体来说货币的边际效用可以说是严格递减的,但对不同主体来说可能并非如此,收入和边际效用可能呈正相关,那些努力嫌钱并取得成功的人一般是那些最看重金钱并为了取得它而放弃了其他(如闲暇)的人,因此进行财产转移不一定会增大两人效用的总量;其次,非自愿的、强制性的财富转移有很高的市场交易成本,或许会等于或甚至超过由重新分配所取得的总效用总量。[10]


  

  c)契约说


  

  罗尔斯的《正义论》表明: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与财富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的利益。要实现其正义原则,罗尔斯提出累进税率的必要性。[11]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合理性在于无知之幕下的契约。无知之幕的基本特征是: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但知道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他们理解政治事务和经济理论原则,知道社会组织的基础和人的心理学法则。


  

  对罗尔斯的契约论的反驳有三,一是无知之幕是纯粹的假设,这一假设是特设性的,既没有普遍性也没有现实性;二是在无知之幕下的问卷调查,人们都偏好一套能使穷人地位得到最大改善的措施,因为所有的人都厌恶风险,都是从自己的最坏情况来考虑问题的,然而实际上并非所有的人都是极端地厌恶风险的;另一个反驳来自德沃金,在他看来,罗尔斯没有区分预期利益和实际利益,选择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并不是每个人的实际的最大利益,因为无知之幕总是要揭开的,此时某些实际的人们,知道他们自己的才能,他们将选择不那么保守的原则,即那些允许他们适用他们知道自己所具有的那些资源得到好处。[12]


  

  实际上,罗尔斯在面对强烈的反驳后退却了,他承认在《正义论》中他没有区分道德正义学说和政治正义观念,他的公平正义从一开始就是政治的正义观念,是为立宪民主政体提供理论支持,对于政治哲学来说,稳定性问题至关重要[13],累进税制可以从两方面对稳定有好处而得到支持:一是经济上的稳定,累进税率使税收实得额的自动上升和下降大于个人所得变化的比例,可支配所得比税前所得更稳定些,由于可支配所得是决定消费的主要因素,消费者的支出也要比他们不交税的情况下更稳定,这些特征使个人所得税特别有利于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增长。[14]二是政治上的稳定,在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各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当这种差距超过一定阀值时,社会就会处于动荡不安之中,社会的不安定导致经济发展受阻甚至崩溃,富人和穷人两败俱伤,富人损失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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