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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定位:正义、程序与权利

  

  有很多人认为,程序公正对于实体公正而言仅仅居于从属地位,当两者不能兼顾时可以"牺牲程序保实体"。这种观念是人治主义的表现,也是权力滥用的社会思想基础。所以,中国社会目前对司法公正的理解必须大声强调程序公正的前提性。不允许任何人践踏正义的程序去追求实体正义的结果,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如果通过公正程序不能实现公正结果,那就得牺牲,就得接受这个牺牲,这就是法治的代价。


  

  法治的第三个基本含义是良法之治。并不是任何法律都可以至高无上,只有那些体现了国民共同意志的社会公约,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平等尊重每个人正当权利的法律,才应当是至高无上的。如果有一个人篡夺了最高权力,制定了一些邪恶的法律,这些法律本身就没有资格成为法律,因为它不是良法。所以,法治包含着良法之治。


  

  在古希腊时期,伟大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经对法治做过最好的解释,他说:"所谓法律就是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且这种法律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由此可见,法治是有价值倾向的概念,不是什么法都可以来做最高统治者的。


  

  四、法律工具主义很危险


  

  过去由于法律工具主义的观念大行其道,相当多的官员和公民都对法律采取一种机会主义的态度。什么叫机会主义的态度?就是法律对我有利、能够促成我的目的,我就服从它;法律如果对我要达成的目的构成一种限制,我就绕过它,甚至践踏它。这是可怕的。


  

  在中国这样的社会要树立法治观念,必须树立法治主义的法律观念,要排除、抛弃法律工具主义的观念。


  

  什么叫法律工具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有两个基本的特点:第一个特点,在法律工具主义者看来,法律就是国家的工具、政府的工具,是国家和政府管理社会的工具。这个观念不是没有问题的。


  

  在合理的法律观念中应该做一个颠倒,政府才是工具。政府是谁的工具?政府是法律的工具。在法治社会,我们为什么需要政府?是因为我们想通过设立政府来让官员执行法律,适用法律,保护法律。政府存在的理由,是它可以成为实施和保护法律的一种力量,因而,在法律与政府之间,政府才是工具,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主宰。法律工具主义的观念把主仆关系颠倒了,说法律是政府的工具。


  

  当然,话说回来,说法律是工具,我刚才认为"这句话不是没有问题的",但并不意味着它完全错,在某种意义上它是对的。在什么意义上是对的呢?就是必须首先承认政府是法律的工具,政府和老百姓都要站在法律之下,平等地接受法律的管辖。这是一个前提。在这个前提之下,政府为了管理社会,它又得利用法律,把法律当成工具来管理社会。所以,说法律是政府的工具是有条件的,不是无条件的。它的条件是首先承认,就主要方面来说,政府才是法律的工具。在次要意义上才可以说,法律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政府的工具。同时,我们更有理由说法律也是公民的工具,是我们每个人的工具,我们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正当的利益,排除他人的侵害,用法律来引导和监督政府,让政府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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