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能正确处理好口供与证据的关系,存在着重口供,轻证据的问题。从基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上不难看出,一些办案人员在具体侦查工作中还缺少证据意识,总是习惯于先拿下口供的作法,认为只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突破了,就意味着案件成功告破。而职务犯罪嫌疑人往往正是抓住了基层检察院某些办案人员的这一弱点,采取先守后攻的办法进行反侦查活动。侦查阶段,涉嫌职务犯罪的嫌疑人为对付侦查人员的侦查,往往采取以下办法:一方面承认其部分犯罪事实,麻痹侦查人员,先稳住阵脚,即通常所说的缓兵之计,其目的是为了避重就轻,躲避侦查人员的进一步深挖;另一方面嫌疑人又把希望寄托于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伺机准备翻供,在公诉或开庭质证时,往往会出现一些出人意料的新情况,使得办案人员始料不及。因此,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应当成为基层检察院侦查人员在办案中始终把握的一项原则,不要一拿下口供,就沾沾自喜,而是要十分注重和及时固定一些关键性的证据,注意对间接证据的收取,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真正把案件办成铁案。
4、不能准确把握好分工与协作的关系,存在着重分工,轻协作的问题。检察机关对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实行的是侦查、起诉分设制度,强化内部的监督和制约作用,这无疑是一条成功的工作经验。但是,这种工作机制长期以来往往会使办案人员在查案中形成了重视分工而轻视协作的工作模式,从而为侦查办案带来的一些问题:如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侦查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对案件的适用法律、证据固定的出发点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往往会出现工作分歧。尽管近年来基层检察机关创新了一些配合的工作机制,诸如一体化的办案机制等,而在具体办案过程中究竟如何才能进行有效地配合,何时进行配合才是最佳时机,形成打击合力,又缺乏相关的制度。
三、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应采取的对策
检察机关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必须改革办案的考评标准,将三率即立案率、起诉率、判决率作为考评自侦部门办案质量的重要依据,尤其是要把判决率的高低作为衡量自侦案件质量如何的主要标尺,以引导基层检察机关正确处理好办案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对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不仅要重视数量,更要注重质量,主要是重视案件的判决率。为此,基层检察院在查办贪污贿赂和侵权渎职犯罪案件过程中还要重点把握好三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