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不高的成因及解决对策
肖景炎;张玉玲
【全文】
当前,一些基层检察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不高,其直接表现为两高两低,即不起诉率高、撤案率高、起诉率低、有罪判决率低,存在着立不准、诉不出、判不了等现象。以信阳市2004年10个基层检察院立案查办的职务犯罪情况统计为例,该类案件平均不诉率为26%(贪污贿赂案件为23%,渎职侵权案件为41%),有罪判决率为28%(贪污贿赂案件有罪判决率为36%,渎职侵权案件为23%)。尽管这种现象引起了上级检察机关有关部门的重视,并正在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但笔者认为,目前检察机关要解决好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不高的问题,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理性分析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不高的表现形式
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不高,主要表现有三种形式:(1)、从案件本身的性质上看,案值不大,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数额较小。出现了平常所说的踩线案件,如贪污数额5000元,受贿数额8000元等,渎职侵权案件对直接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标准认定等,对这类案件,如果有一笔犯罪数额的证据不够扎实,一旦发生翻证,就会导致案件的流产;(2)、从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侦查情况来看,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案件突破难。出现了所谓的弹性案件、疲软案件,这类职务犯罪案件一般在侦查过程中,由于所采取强制措施不力,一时难以突破,造成侦查周期较长。而在侦查终结后,对案件的处理方面,不得已出现了所谓的放纵案件,下台阶案件这一结果。因为这些案件都经不起公诉部门的审查和开庭质证,结果案件证据流失,无法结案,形成进退两难的局面,最后检察机关只能作出勉强处理,给自已找台阶下。(3)、从检察机关的办案效果上看,职务犯罪嫌疑人具有相当的反侦查能力,查案难度大。由于检察机关侦查对象的身份和地位具有特殊性,一旦立案,必然会在当地引起一定的反响,迫使检察机关前期的侦查工作必须进行得轰轰烈烈,这和后期侦查的草草收兵形成了明显的反差,严肃的执法活动形成了整个侦查办案期间的大起大落,甚至个别案件由于对犯罪嫌疑人未适时采取强制措施,加之职务犯罪嫌疑人又具有极强的反侦查能力,这样不仅给其进行串供、翻供提供了机会,而且在社会上或群众中留下了检察机关执法不严的不好印象,在一定程度上又影响了社会各界及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