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存留养亲制度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有一定的启发。我国古代虽然规定了可以存留养亲,但条件也相当苛刻,尤其是到了清代以后,存留养亲制度更是趋于完备和严格,对于那些不符合条件的声请均不予批准。反观今日,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常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以及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犯罪的案件,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缓刑。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较以前的存留养亲制度相比,现在关于缓刑的规定是多么简陋和模糊。在我们现实的法律实践中,有些被告人的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适用缓刑,免受监禁,表示愿意多交罚金、多赔偿损失,以金钱的付出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以至使之成为缓刑的交换条件;有些单位组织出于被告人亲属的种种关系,碍于情面,不切实际地乱出证明,一概证明被告人表现良好;甚至有个别的法官还滥用职权,盲目地适用缓刑,造成重罪轻判,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应得的惩罚,有损法律的严肃性。然而,我国古代的存留养亲制度,无论其适用条件或事后监管措施都有具体的规定而且严格执行,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的“十恶”等犯罪绝不留养。从清代来看,适用存留养亲有严格的程序,不得违反,“例如,对于服制内由立决改为监候之案,定案时不准留养,至情实二次改入缓决之后,方准其随时提请留养”。在《刑案汇览》中有多件案例就是因违反该程序而被责令更正。
虽然存留养亲制度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农业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但它之所以源远流长的根本却在于它对礼法伦常的维护。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封建的礼法伦常,使人得以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教化民众,注重亲情,以亲情维系家国同构的社会,导致这一制度的重心发生了位移,该制度的核心不是经济问题,也不是真正解决国家财政困难的办法。留养的核心是以放弃报复刑为目的,维护以忠与孝为核心的礼法伦常,帮助犯人完成其在家庭中孝养长辈的责任,以教化民众,巩固亲伦关系,强化人与家庭之间的依附与从属,以便统治政权对人们的思想与行为进行控制,刑罚的让步从统治集团整体获益来说,回报是很大的。今天的法治国家无疑应该摒弃存留养亲制度,但其中一些思想,与我国传统文化息息相关,如尊重老人,使他们老有所养等,我们可以汲取并为现实服务。同时,虽然存留养亲制度与今天
刑法上所说的缓刑制度本质不同,但是存留养亲制度对于缓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值得我们对其加以深入研究和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