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法律文化。若以现代的以西方法学理论构建起来的观点来看,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似乎是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的。但当前中国现行的法律在中国实际运行的情况并不理想,产生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制定这些法律时一味的照抄照搬,而没有确实的调查和了解中国的具体国情、以及在长期的历史形成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中国人的传统思维习惯和做法。
首先,存留养亲制度体现了儒家传统“孝”文化的观念。西周时期,为了巩固周王朝的统治,统治者封其兄弟、子女及有功大臣为诸侯,从而使宗族制度得以确立。宗族制度确立了“小宗归大宗,大宗归天子”的体制。此外,古代中国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导的,一个个小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家庭中,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型的等级结构。这种家族式的宗法等级结构需要国家的认可和扶植,由无数个宗法家族构成的社会必然会架起宝塔型的“大家”,因此中国古代政权的架构,很大程度上是这种家族制度的模拟和扩大,也就是说以皇权为中心的国家政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凡是在精神上支持、拥护这种典型的专制统治的观念和理论,无论是强调以“权”、“术”治民的法家的国家专制和集权思想还是强调以“仁”、“孝”治世的儒家的德治思想同样受到统治者的青睐,并使这些理论和观念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汉武帝时采纳董仲舒的意见,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学说成为封建统治者的正统思想。儒家提倡“亲亲、尊尊”,因此“孝”即成为古代的人们安身立命的根本。正如梁治平教授所言:“……于是,孝道便成为治国的最高原则,教化则是地方官的基本职责。”
存留养亲制度确立的初衷即是为了使犯罪者的父母得以有人照顾,使其安享天年,从表面上看似乎只是为了保护犯罪者的父母。但实质上这却牵涉到整个国家的指导思想以及统治基础,如果没有统治者的大力提倡,皇帝的子民们都不重视孝道,自然也不会重视那个高高在上的“天子”,也正因此才有了后来清末变法时因取消“存留养亲制度”而引起的巨大争论,以此看来,则不难理解。
其次,存留养亲制度体现了我国古代“恤刑原则”。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一种以工具价值取向为主导的法律文化形态,法律历来被统治阶级作为治国与治民的最有效的镇压工具,“刑”被认为是治国之“大柄”,它为乱世所尚,亦为盛世不可缺,甚至“重刑轻罪”的思想被古代法家推崇到了无以复加的治国治民的高度,“以刑去刑”是认定的可以实现的价值目标。但是随着秦王朝的灭亡,后世的统治者也越来越认识到仅仅依靠法律以及重刑并不能达到国强民富的效果,相反,过于严重的刑罚不利于统治阶级的长期统治。因此,儒家所提倡的“以德去刑”渐渐与法家所提倡的“以刑去刑”走向结合,以礼入法,礼法结合成为一种主流。至唐朝时期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刑罚原则。正如前所述,表面上看,统治者的“恤刑原则”似乎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普通民众的利益,其实这与统治者自己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但是统治阶级为了使自己的统治得以长久,在不损害自己根本利益的前提下,适当地给人民群众一定的好处及优惠,不仅不会危及其统治反而会缓和阶级矛盾,因此统治者既用重刑威慑人民,又采取一定的“恤刑原则”, 恤刑在一定程序上体现了封建立法者矜老怜幼之本意,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制原则,对封建政权的巩固,对封建社会的稳定发展起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