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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存留养亲制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从以上的条文中我们可以发现唐律的规定较北魏时期有很大发展,首先从适用的前提条件来看,唐律规定“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是适用留养的前提,而这比《北魏律》所规定的“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更强调了“老”和“疾”两方面,显然更加完善和更具可操作性,同时也更具有人情味。其次,唐律规定存留养亲的一个重要条件是“诸犯死罪非十恶……”,这与汉朝以来儒家文化占据主导地位,儒家的精神已经深入当时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很大关系。十恶是影响封建皇权和统治的严重犯罪,因此对此进行特别的规定在当时看来是进步的。此外,唐律对犯流罪及徒刑者如何执行存留养亲制度也作了具体的规定,比以前的规定更为合理和进步。

  
  此后的宋、元、明、清各个朝代都因袭了这一制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对此进行了一定的改造和发展,但总体上并无太大变化。值得一提的是清代的存留养亲制度。清代律例并行,律例是官吏办案的法律准绳。在律与例的使用上,例优先于律,有例即不用律。清律的“犯罪存留养亲”条并未改动,而有关留养的例文却层出不穷。因此在众多的例中所体现的清代的存留养亲制度呈现现出以下与以前不同的特点:一是存留养亲适用的条件更加细化,除了一般的亲老丁单等条件之外,还必须查明被杀之人有无父母、是否独子,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精神及对受害者一方的体恤。二是将寡妇独子纳入可适用留养的范围,即如果“孀妇守寡期间,不论犯母之老疾与否,但守节逾二十年,即准留养。盖嘉其守贞抚孤之志,故较犯亲之限于年岁者为宽。” 三是适用存留养亲时,要求罪犯亦必须是尽孝之人,这是由存留养亲制度的本意决定的,因为之所以要使犯罪之人暂时免于处罚就是为了使其能照顾年老的父母,如若其本身即为不孝,则对其适用显然没有意义,反而会给社会带来危害。四是对存留养亲的一大发展即“留养承祀”,留养只是为了使罪犯年老的父母老有所养,然而自从儒家思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之后,孝往往是封建皇帝标榜的治国策略。儒家认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因此为了体现封建官僚对百姓的体恤,因此便有了“留养承祀”制度的产生。

  
  3. 存留养亲制度的利弊

  
  存留养亲制度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虽然更多的可能是统治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极力推动,但深入研究我们可以发现这项制度对于政治稳定、社会和谐以及生活秩序都是有一定帮助的。而且存留养亲制度最关键的一点是使老有所养,这一出发点使其显得更具人情味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了一些普通民众。但同时这项制度本身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带来了一定的不利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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