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济原因:①我国古代是典型的小农经济社会,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而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显得非常重要。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国家长期处于战乱状态,人民流离失所,政权更迭频仍。没有安定的社会环境,人口也势必大为减少,这种情况下,统治者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赋税,必然希望百姓们能够安心耕种,因此保留一定的劳动力是必须的。而一定程度下实行存留养亲则可以达到这一目的。由是观之,存留养亲最早在北魏产生也就不足为奇了。②在封建国家财力有限的条件下,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养活犯人的亲老,退一步说,即使国家能支付起一定的金钱去养活犯人的亲老,但也不能时时刻刻去派人照顾或者给予一定的亲情关怀,因此,老人多了必然给国家带来一定的负担并且可能会引起一定程度的混乱。除此之外,如果老人得不到很好的照顾,可能会体弱多病以至死亡,而在农耕社会下,老人掌握了更多的生产技巧和经验,他们的这些经验和方法无疑是整个社会一笔宝贵的财富,因此给予老人很好的照顾是很有必要的。
(3)政治原因:在古代社会中国人大都有“养儿防老”的这种观念,因此有子嗣不仅仅是为了传宗接代、继承宗祧,同时也是为了使自己的将来有所保障。而如果将犯罪之人统统杀死,在其为独子的情况下,可能使其父母老而无人养。而国家如果承担起这种责任的话,显然力所不及,因此为了封建统治的稳定以及使国家减少这样一笔开支并可以使老人得到很好的照顾,统治者也很乐意采用存留养亲制度。如此可见,设立存留养亲制度的目的正如瞿同祖先生所言:“为养亲老而非姑息犯人。”
2.存留养亲制度的发展
存留养亲制度在北魏时期开始确立,但真正成熟却是在唐代。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在政治上多所改易,就法律方面来讲,法律思想活跃,立法活动频繁,为法律的严密和完备创造了良好的物质条件和思想意识条件。北魏之后,北齐、北周对存留养亲制度不断修订,至唐时,存留养亲制度已经基本定型。
《唐律疏议?名例律》第26条“犯死罪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该条律文之全文如下:
“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犯流罪者,权留养亲,谓非会赦犹流者。不在赦例,仍准同季流人未上道,限会赦者,从赦原。课调依旧。若家有进丁及亲终期年者,则从流。计程会赦者,依常例。即至配所应侍,合居作者,亦听亲终期年,然后居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