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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存留养亲制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从存留养亲制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闫文博;李泽岩


【摘要】存留养亲制度自北魏确立以来一共存在了一千四百余年,这样一项与打击犯罪需要并不相容的法外施恩的制度,竟然能够得到上至皇权,下至贩夫走卒的认同,其强大的生命力不得不使人深究其原因。虽然存留养亲制度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农业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但它之所以源远流长的根本却在于它对礼法伦常的维护。同时存留养亲制度也深刻地反映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通过深入研究这一制度对我国当前和谐社会的建设也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存留养亲;法律文化;和谐社会
【全文】
  
  在我国建设现代法治的过程中,不仅要吸收西方先进的法治理论,同时也更要结合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在我国丰富的古代法资源中,有很多可以借鉴的地方,也有很多值得我们去继续挖掘的宝藏。“存留养亲制度”是在我国存在了将近一千四百多年的制度,其产生、发展以及消亡都与中国古代形成的传统法律文化息息相关,虽然在现代社会重新建立“存留养亲制度”已不可能,但我们深入研究这项制度背后所体现的传统法律文化,对我们继承传统并了解当前的社会现实有很重要的意义。

  
  一、存留养亲制度的含义

  
  1.存留养亲制度产生的原因

  
  存留养亲制度最早见于北魏。北魏太和十二年(488年)正月乙未诏:“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老,更无成年子孙,又无期亲者,仰案后列奏以待报,着之令格。” 这项制度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原因和历史根源。

  
  (1)思想原因:从历史记载来看,汉代时尚未出现存留养亲这种制度。《汉书?董仲舒传》记载:兄弟二人按月轮流赡养其父,在交替时,一方攻击另一方赡养不周,致父体瘦,告于官府。官府不能断,询问董仲舒。董仲舒则认为,兄弟赡养其父,互相攻击赡养不周,实属不孝,处以弃市。其父不能无养,由官府供养。

  
  我们都知道,汉武帝时采纳董仲舒的意见,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更以“春秋决狱”,儒家思想开始成为封建国家的正统思想。同时也拉开了以礼入法的序幕,历代都有一些儒者对律进行注释。这种现象至两晋南北朝时其尤为兴盛。

  
  儒家历来强调以“孝”治天下,认为“孝”是立身治国之本。依据儒家经义,子孙对于祖父母、父母应该克尽孝道,正所谓“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 “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 在封建统治者接受儒家思想并使之成为正统思想之后,统治者亦以“孝”治天下来标榜。而存留养亲制度是提倡人们行孝的手段之一。当然,也正如儒家所说的那样,提倡孝道也可以维护封建统治,“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 由此观之,统治者在不伤及自身的情况下,有条件地释放一些犯人以及来博取仁孝之名,在社会中提倡孝道,对其统治有利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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