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司法公正的六大制约原因分析
岑剑平
【全文】
宪法第
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为了达到该
宪法原则所设定的目的,为了建设法制国家,法律实现-公正司法就是必然和无条件的。司法公正作为服务于实现社会正义的终极目标,不仅是法律制度运作的核心和司法活动本身的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需要。在人类生存和发展过程中,面对形形色色的公正与不公,产生了有关的价值观念或相应的法律理论,“何谓公正”和“如何实现公正”总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学理论的研究是一个揭示法的公正性,构造公正的法律制度的进程。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人民群众的正义观产生直观影响的正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诚如培根《论司法》中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则是把水源破坏了。”因此,司法公正事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制度的评价。很难想象,经历了一次不公平审判的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会满怀信心,也不能希冀所谓胜诉方对司法公正毫不怀疑。要实现司法公正,保证“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就应首先了解我国目前司法公正进程中的几大障碍性因素:
一、法官、检察官选用、选拔制度的不合理
按照《
法官法》、《
检察官法》的规定,我国司法机关的大多数法官、检察官均已达到大专以上专业水平,新近审议中的上述二法修正案,甚至将之规定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但是,我们所讲的“大专以上”这个词是比较含糊的。熟悉中国教育现状的人都知道,突击几个月拿到大专文凭并非个别现象。目前为各类领导干部专设的“考研班”也是较为普遍的情况。不仅如此,法院、检察院还往往成为复转军人主要安置去向,仍被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认为在各行业当中外行人最容易进入的机构。不必说法律专业文凭,基本法律常识的具备也没有被作为从事司法工作的先决条件。为什么对进入医院做医生,对进入科研机构作科研的专业化要求很高,但到法院、检察院工作的专业化要求反而会很低呢?难道检察院、法院的工作比医院不重要吗?医生的手术刀事关人体健康,检察院的逮捕令、法院的判决不是也维系着公民的生死荣辱吗?司法队伍专业化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性要求,是左右司法正确与否的先决条件。为此,要大力拓展经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机关的渠道。重用法律专业人才,建立一套从律师队伍中选拔检察官、法官的制度,确立按照不同专业素质评定不同等级检察官、法官的标准,废除目前按照行政职级、工龄评定等级的不合理标准;另一方面要坚决杜绝非专业人员进入司法队伍从事司法工作,调离、辞退业务能力低下的检察官、法官。对法官、检察官的选拔不仅要强调政治属性的强弱,甚至听话与否,更重要的是要看重其业务资历和实际办案水准,保障法官、检察官职务的稳定性和精英化,这样的司法队伍才能有勇气和能力,抵御地方和部门保护,公正审判和法制统一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