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结
公司应当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但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但二者并不是等量其观的,公司始终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不同于公益性质的社团,只需承担其能力范围内的责任即可,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利益,也不能出让自己过多的利益,这样会损伤公司经营者的积极性,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而且我国的经济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不像发达国家那样已经完成了财富的积累,可以更多的关注社会责任问题,就中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很多公司还不具有承担过多社会责任的能力。其实从长远来看,公司重视社会责任有助于提升公司形象,对公司的经营是有帮助的。
既然
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就说明这个问题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尽管现在这个规范还很模糊,执行起来有一定的困难,但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途径得到解决。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公司的社会责任可以像其他法律原则一样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者简介】
潘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
【注释】 李政义:企业社会责任论.台湾:巨流图书公司,199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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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1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