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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公司法五条规定的都是重要的基本原则,所以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也应当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由于这一原则在其他的部门法中没有体现,所以是公司法中特有的原则。而且条文中用的是“必须”字样,所以是强制性的,而非任意性规范。

  
  4.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宣示性还是裁判性

  
  宣示性规范只是建议行为主体该怎么做,但并不具有强制性,违反时也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裁判性规范则具有裁判功能,在发生争议时能够进入司法程序作为裁判依据。

  
  笔者认为,虽然公司法5条只是简单地规定了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但责任概念、内容、对象等都很模糊,适用此条文的确存在很多障碍。无论如何,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已经写入公司法之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对这个问题的重视,而不仅仅是建议,而是要作为裁判规范的,所以我认为这条规定是具有裁判功能的。

  
  5.利益相关者的范围

  
  利益相关者应当包括公司的职工、债权人、上游产品的提供商、消费者、环境、公司所在的社区等等。我国公司法通过让职工参与决策和管理,签定劳动合同等方式使公司的决策更加民主化,更好的保护职工的利益。立法机关还制定了《消费者保护法》、《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单行法律保护这些利益群体的利益。但现实生活是纷繁复杂的,有很多难以预见的情形发生,而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公司法5条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可以在出现这样的情况时起到弥补漏洞的作用。如在捐赠问题上,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也许可以援引这个条款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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