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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国内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刘俊海认为,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谋求营利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负有维护和增进社会其他主体利益的义务。由于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对公司绝对营利性目标的一种修正,公司的社会责任也可以被称为公司的社会性或公司营利性性质的相对性;[③]卢代富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公司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统一体。在公司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中,很大一部分是公司承担的伦理上、道德上的责任,包括了将公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回馈给社会而进行的各种慈善捐赠活动、公司所举办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公司为社会利益而约束其追求利润目标等道德上的责任。与此同时,公司还负有相应的法律上的责任。二者统一存在于公司社会责任这个范畴之下,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公司社会责任;[④]王红一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意味着重新定义公司的目标,除了利润最大化外,还要加入一些社会价值。也就是,公司的经营者应当将他们有关公司目标的看法扩及公司的决定对于其他成员所导致的影响,如雇员、社区和环境等。换言之,公司被期望带着社会良心活动。[⑤]

  
  笔者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对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修正,公司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应当对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承担法律上的义务。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理论

  
  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着,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形成了以下几个比较重要的代表学说。

  
  1利益最大化理论,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认为,企业如果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销售它们,企业就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企业惟一的任务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经营中追求利润最大化。[⑥]这是早期资本主义的主要理论,由于当时物质条件匮乏,国家需要通过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积累大量财富,而公司有助于聚集财富,所以当时公司的主要目标就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2最低道德要求论

  
  该说认为公司应当遵守最低的道德要求,例如在噪音污染或轻微的空气污染中,虽然当地的管理者或者居民没有提出异议,但这属于"最低的道德"要求,仍然需要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这一层面中随着"最低的道德"要求明显地在社会责任方面有了加强,该说虽然注意到了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会对社会造成一些负面影响,也想采取措施解决相关问题,但由于标准过低,很难达到应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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