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潘红
【摘要】公司自产生以来,一直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其基本原则。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日趋重要的角色。公司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如“三鹿奶粉”事件、“万科房地产公司捐赠”事件等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06年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首次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即“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但由于本法对“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并没作出明确的界定,所以自颁布以来社会各界一直对此众说纷纭、争论不一。在本文中笔者试图从法律层面对“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作粗浅的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股东利益
【全文】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渊源
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谢尔顿在1924年在其著作《管理哲学》中提出的,,他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有道德因素在内。当时的美国在自由放任资本主义思潮的影响下,资本家盲目地追逐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尤其是上世纪30年代严重的经济危机的出现,公司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不断加大,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和警觉。于是从美国开始,西方国家的立法者在修改
公司法时加强了对公司行为的限制,将社会其他群体利益的保护纳入到法律视野之中。虽然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从产生至今一直备受争议,但目前大多数学者都对其采肯定态度,一些国家都已将其规定于法律之中。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
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学界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所以在此仅介绍国内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国外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马克盖雅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乃是企业不仅有经济的义务与法的义务,对社会亦有其责任。换言之,企业必须关心政治、社团之福社、教育以及从业员的“幸福”:实质上必须对环绕着企业之全体社会寄以关心;[①]凯思戴维思和罗伯特L。布鲁姆特朗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决策在谋求企业利益的同时,对保护和增加整个社会的福利方面所承担的社会义务;约瑟夫·M·迈克格尔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概念意味着公司不仅有经济和法律义务,而且还对社会负有超过这些义务的某些责任。[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