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时,招生人数急剧减少,下降到约800人,一部分教师被调出学校,专业课程大大削减,教师、学生分批下放劳动或参加政治运动。1963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后调整了政法院系设置,把全国政法学院调整为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四所,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湖北大学4个法律系不变,规定全国政法院系每年共招收1,000—1,500人。1964年1月,教育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制订了《法律专业四年制教学方案》开始在四年制的政法院系试行,对法学教育中出现的弊端进行调整。这一时期的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为11068人,毕业研究生为143人,都低于前7年。[③]
有学者这样评价这一时期法学教育:“1957年后的政法教育既失去了法学教育的性质,也无法达到最低标准的大学教育”。[④]“文化大革命”爆发以后,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等4所政法学院全被撤销,仅剩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3个法律系,其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一度被合并,另外两个也停止招生几年。据统计,1966—1970年,设有政法专业的院校数8个,年均招生数为0人,年均毕业数833人;1971—1976年,设有政法专业的院校数2个,年均招生数为114人,年均毕业数46人。[⑤]
三
恢复高考的当年,北京大学等作为“文革”结束后第一批招生单位开始招收法科学生,从而恢复了共和国法学教育。到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1992年,法学教育得到重建和发展,主要表现在:
法学教育层次逐渐拓宽。从办学层级来看,除研究生(含博士、硕士)、本科、专科、中专等全日制学历教育外,“成人高等法学教育也有很大发展,中央和省、直辖市所属的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已有21所;司法与劳改劳教干部学校有29所;地市级政法干部培训班有80多所,全国已经形成多层次的、完整的政法教育体系与网络。”[⑥]
法律院系相继恢复,新办法学院系数量大幅增加。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等政法院系相继恢复和发展,到1986年底,全国综合大学法律系共36个,部属政法院校5个,职业大学、专科学校、民族学院法律系16个。[⑦]到1988年增加到72所。[⑧]
接受法学教育的人数大幅增加。据统计,仅1980-1988年,全国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达到45388人;法律中专生原来也没有,从1981-1988年,共有毕业生116671人;在此期间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3821人,博士生130人。[⑨]我们再以法学教育为主要任务的5所部属政法院校为例,自1986年—1992年这五所院校接受本专科教育人数总体上呈逐渐增加趋势(个别年份有所减少)。[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