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几点背离法官思维原则和规则的常见思维误区。
1、行政化的思维。行政化的思维是指法官把自己置于行政权力之上,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或思维进行审案。这种思维既违背法官独立思考的原则,又违背了司法独立的原则。法官把案件置于行政权力之上,要么接受上级的命令,要么以命令的方式进行司法活动,这两种方式均背离法官中立、独立的原则,也背离了法官是居中裁判的裁决者,并非是行政命令的服从者。
2、非理性的道德情感思维。非理性的道德情感思维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不以理性和法律为判断基础,而以道德和情感为驱使,对案件作出道德上的善恶、好坏评价为基点的思维方式。每个人都有感性和理性两个方面,法官的感性表现在性格、品质、情感等因素上,具有扩大、冲动、诱发等特征,而法官的理性则是以法官的智慧、学识为基础,以法官的良好思维方式为载体,能对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准确的分析和判断。法官在司法活动中不可避免感性发挥作用,但要在一定程序上对感性进行控制,并强化促进法官的理性作用。不能因感性而影响理性的发挥,不能因情感因素和道德因素而影响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分析认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法官都不能失去对自己理性的把握和对自己智慧的运用。非理性的道德情感思维就是让情感占据理智的上方,让道德代替法律说话,这样的法律思维对法官正确地进行法律思维带来很大障碍,应该谨记和避免。因此,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必须认真审视自己的情感,一旦理性不能驾驭情感,法官的司法活动将会随着法官的情绪而波动起伏,偏离法律轨道,偏离公平和正义。
3、法官思维的机械化和僵硬化。立法的局限性以及案情的复杂多变,千差万别性,要求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应避免机械化和僵硬化。“认识法律不意味抠法律的字眼,而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该采取哲学的思辨思维方式进行思考,而不是运用复制式的,封闭式的,僵硬化式的思维方式。法官应该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情况作个案甄别,个案判断,既要运用普遍性原理,也要运用特殊性原理,应在普遍性下理解特殊性,也应在特殊性把握普遍性。总而言之,法官的思维应该是打上哲学思辨烙印的发散性思维。
【作者简介】
李才凤,女,毕业于云南民族学院法律系,2006年12月考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现在鲁甸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2007年通过司考现已被认命为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