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官必须运用逻辑方式进行思维。什么是逻辑思维?逻辑思维指人们在思考事物中应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智慧加以分析、判断、推理、综合、筛选、从而摸清事物真相的过程。法官应将抽象的带有共性和普遍性的法律适用于带有个性或特征的具体案件,实现法律和事实的结合。在这个过程中,法官首先要理解具有抽象的带有共性的普遍法律之规定,然后运用自己的思维与具体的特殊的案件进行连接,从而找到最佳的切入点,让事实与法律结合起来。法律与事实的结合不是简单地将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对号入座,而是法官运用缜密的逻辑思维和辩证推理的方法,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认定、推理、确认,查明案件的法律事实,理顺案件的法律关系,找出案件的矛盾焦点,然后依照法律原则,作出正确处理。由此可见,法官的审判过程实际上也是逻辑推理过程,它综合运用了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等一系列逻辑方法,并由此作出合符逻辑规律的公正判决,即判决具有确定性、不矛盾性和明确性。法官的思维一旦缺乏逻辑性,它会导致诉讼活动的混乱和错误。比如出现混淆法律关系,颠倒事实经过,证据分析混乱,法律文书表述不清等问题。
3、法官必须独立思维。独立性是法官办案的一个思维原则。法官办案不受社会舆论,社会团体和他人的干扰,要有自己独立的思辨能力和独立的分析能力,要坚持自己的独立地位,把握司法活动中内在规律性和科学性,坚持自己的思维方式,不因别人的干扰阻碍而有所改变。法官独立思维表现在独立主持审判,独立判断是非,独立的裁决结果等等方面。
4、法官必须在程序控制下思维。公正的程序不仅保障了对实体作出正确的处理,更是对案件得以顺利、有序、公平审理的前提。没有程序的公正,就不会有实体的公正。西方有句法律谚语:“正义不仅应该实现,而且应该让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的裁判结果与其说体现了实体公正的价值,不如说更体现公开、透明、平等、理性的程序公正的价值,没有公正的程序为载体,实体的公正必须会受到公众的怀疑。程序公正保证了实体的公正,实体的公正需要程序上的公正来体现。程序对法官来说犹如无形的指挥棒,法官思维的就在程序性的庭审过程中得以展现。如果没有程序,也就无法展现法官审理案件的思维方式。合法有序的庭审程序确保了审判的顺利进行。
5、法官必须借助实践经验进行理性思考。法官进行思维要凭借丰富的经验。在丰富的经验之上建立理性的思考。法律是理性的,法官思考问题也要坚持理性的思维方式。理性要求法官在一定程度上要克服自身的情感因素和情致因素,不能依自己的喜乐憎恶为评判标准。坚持理性的原则,就是要坚持法律和事实的原则,避开道德、世俗观念的影响,在合法的基础上作出价值的判断,实现公正正义的价值。法官除了要根据理性思考,还需要经验,经验被称为司法的生命,鲜活的经验为法官的思维提供了不竭的源泉。经验是法官长期在办案中,不断进行摸索和探究,不断进行思维判断以后沉淀下来的知识积累,对法官而言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现代司法理念对法官的经验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法官既要具备社会经验,又要具备司法经验。如果仅有司法经验而缺乏社会经验,法官只会忠实而古板地适用法律,而难以因地制宜的处理法律纷争,以实现法律效果的统一;如果仅有社会经验缺乏司法经验,法官的思维将可能缺乏依据规则性的取舍而变得混沌,难辨是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