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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法社会学的科学因素

  
  川岛武宜虽然是作为民法大师我妻荣的助手走入法学界的,但他领导的法社会学在战后取得了法学之王的地位,并对作为我妻荣民法解释学之发展的加藤一郎、星野英一等提倡的民法“利益衡量论”产生了直接的和决定性的影响。

  
  四、结语

  
  我国的法律社会学目前就其表现形态而言主要是一门法学学科,但是,最终将成为横跨法学和社会学的交叉学科。[22]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现代科学不是在一个民族或一个体制下形成的,而是由科学中心移动来吸收新的要素而形成的。在科学方面,孤立就意味着停滞,在社会主义范围内也同样如此。[23]正如现代意义上的“科学”、“法律”、“法庭”、“法学”、“法理学”、“法哲学”、“人权”、“无产阶级”、“共产主义”等词汇都由日本人组合并传入我国那样,作为科学的日本法社会学在对社会问题及其方法论的研究上走过了一条把马克思主义和经验主义与日本社会相结合的漫长道路,它的许多经验和教训无疑有助于我国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和学科建设。

【作者简介】
陈根发,男,1987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双学士班。1989年1月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994年3月获北海道大学民事法硕士学位。2004年7月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理论博士学位。曾在日本、美国从事律师研修工作和访学数年。2004年10月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现任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传媒法与信息法室副主任。
【注释】(日)《川岛武宜着作集》第2卷,东京,岩波书店,1982年,第158页。
何勤华:《西方法学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425页。
Ronald C. Keith, Law and Justice in China''s New Marketplace, London, Palgrave Press, 2001, p234.
(日)川岛武宜编:《法社会学讲座2》,东京,岩波书店,1972年,第187页。
(日)潮见俊隆编:《社会学讲座9—法社会学》,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74年,第242页。
(日)戒能通孝编:《日本的审判》,东京,日本评论社,1968年,第418页。
(日)川岛武宜:《我的法律学进程(2)》,载《法学セミナ—》2号,1956年,第51页。
(日)日本法社会学会编:《日本的法社会学》(创立30周年纪念),1979年,第267页。
(日)石村善助:《法社会学序说》,东京,岩波书店,1983年,第90页。
渠涛:《日本民法编纂及学说继受的历史回顾》,载《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秋季号,第290页。
(日)川岛武宜:《〈作为科学的法律学〉及其发展》,东京,岩波书店,1987年,第2页。
何勤华:《战后日本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及其特征》,载《中外法学》1991年第2期,第62页。
(日)渡边洋三:《战后法社会学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律时报》第37卷第5号,1965年,第22页。
(日)伊藤护也:《法社会学方法论的检讨》,东京,法律文化社,1988年,第140页。
(日)川岛武宜编:《法社会学讲座3》,东京,岩波书店,1972年,第142页。
(日)六本佳平:《战后川岛武宜法社会学的遗产》,载《法律时报》1993年1号,第37页。
(日)及川伸:《法社会学的理论性展开》,东京,法律文化社,1992年,第236页。
陈根发:《日本现代法哲学思潮源流论》,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第76页。
Paul Philips, Marx and Engels on Law and Laws, Totowa New Jersey, Barnes & Noble Books Press, 1980, p201.
(日)渡边洋三:《法为何物》,东京,岩波书店,1998年,第17页。
(日)甲斐道太郎:《法律解释学的课题—民法解释学的现状素描》,载《法律时报》第37卷第5号,1965年,第29页。
赵振江:《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95页。
(日)杉本勋编:《日本科学史》,郑彭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4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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