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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法社会学的科学因素

  
  2.日本法社会学对“法”提出了新的理解

  
  领导日本战后法学界的是日本法社会学,战后最初成立的学会也是日本法社会学会。由于战后日本急速的立法改革,使法社会学得以代替一时瘫痪了的法律解释学,并且由于法社会学是与日本的民主化相对应展开的,因此能够吸引众多的法学研究者。它将战后年轻法学者的眼光吸引到日本社会的现实,赋予法学以科学的实证性。[18]战后日本的社会现实和近代制定法之间、民主主义价值与现实法律体系之间等矛盾则推动了日本法社会学的发展。

  
  以川岛武宜为代表的日本经验主义法社会学在奥地利的埃利希、德国的坎特罗威茨(H.Kantorowicz,1877-1940)和美国的庞德等法社会学理论的基础上,探讨了新的法学理论和法学方法论,实际上对“法”的概念本身做出了扩张,创设了僵硬的制定法以外的“法”。作为法的社会理论的日本法社会学重新对法做出了定义,自己创设了作为其对象的“法”。有的西方法社会学者指出,弄清马克思对法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观点是理解整个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关键。在同样是经验性的考察中,马克思明确承认法对经济的影响,但却未把这一洞察放到法与社会的理论体系中加以阐明,其结果是马克思的理论观点停留在了单向的和经济决定论的层面,尽管在某些段落中一个基础已经产生,在那里可以发展到完全承认诸如法这样的上层建筑要素的相对自治。[19]同期的日本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也对法的精神和法学做出了相应的探索,认为法的精神是正义,法学是探究正义之学。如渡边洋三所称,“法的正义之问题在根本上与‘人的尊严’密切相关,尽管人类的历史反复经历了数不胜数的错误和愚顽,蹒跚在前进与后退的锯齿之路,但从长远的眼光看,是一部以‘人的尊严’为目标的斗争的历史”。[20]

  
  3.日本法社会学推动了民法解释学的发展

  
  日本走入近代法制以后,民法学的方法和理论一直是其它法律领域法学的领头羊。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法特别是民法解释学也面临了各种新法学思潮的挑战。法社会学乃至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促进了各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的深刻反省,把许多法学家的眼光吸引到了法的历史性存在性格。

  
  民法学者来栖三郎于1950年发表了论文《法的解释适用与法的遵守》、1953年又发表了《法的解释与法律家》,认为法的解释决不是对法规的客观认识,而是具有法律家价值判断的“主观性”解释。来栖指出,为了确立“正确的解释方法”,必须开展法社会学的研究,并认为他自己提出的问题实际上早在末弘严太郎的论文《法律解释中的理论和政策》中就已被提示。几乎同期,1954年川岛武宜发表了题为《作为科学的法律学》的论文,提出了与以往的实践性法律解释学不同的、追求“客观性价值体系”的法律解释学。来栖和川岛的不同观点引起了民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的关注和争论,唤起了民法学者对法学技术性和历史性的认识。根据川岛的学说,“法”是由“法的价值判断”和“语言的技术”两个要素构成的,因此法的解释也与这两个要素相关。民法领域产生的纠纷,原则上属于相互对立的私人利益的冲突,审判的结果是给与一方的私人利益以有力的法律保护。因此,这里的价值判断是比较衡量对立的诸方利益,决定是否给予法律保护的过程。法律解释者决定了利益衡量后,接着就必须选择最能实现该利益衡量的“语言的技术”。川岛认为,在战后政治民主化和法学家热切憧憬法律科学性的前提下,法律解释中的“利益衡量”和“语言的技术”,可能而且也应该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川岛的这一学说为当时的民法解释学者所普遍接受,使日本民法解释学的主流沿着“在自觉地选择一定的‘利益衡量’基础上的机能主义方法”的方向发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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