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法社会学的科学因素
陈根发
【摘要】本文阐述日本法社会学的产生和发展,揭示战前和战后日本法社会学的科学因素。作者认为,早期的日本法社会学与日本马克思主义法学存在许多共同点,战后日本法社会学的发展则受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和美国经验科学的深刻影响,这是日本法社会学得以不断创新和发展的根本原因。日本法社会学的科学因素对日本法学的研究方法、对“法”的理解和对民法解释学的发展均产生了积极的和具体的影响。
【关键词】日本法社会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经验科学;民法解释学
【全文】
日本法社会学比较注重法的历史的、政治的、经济的或人类学的研究,在接受马克思主义的影响乃至摄取方面有着独特的历史和经验。[1]由于日本法社会学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的汲取,我国有的学者甚至把日本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平野义太郎和深受马克思主义影响的着名民法学家我妻荣的有些着作也列入法社会学的成果。[2]战后,日本法社会学还汲取了美国的经验主义和其它国家法社会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在法社会学领域展开了传统与非传统法社会学方法论的争论,其结果是促进了法社会学的发展。处在公正和效率十字路口的中国“多元化法理学”正面临着法律“本土化”和“全球化”方法论的冲击[3],东亚邻国日本法社会学的成功经验有不少值得我们借鉴之处。
一、早期日本法社会学的科学因素
日本法社会学的产生可以追溯到穗积陈重在1886年提出的“法律进化主义”和1889年提出的“法律学的革命”思想。[4]大正民主主义时代是法社会学开始对日本社会内在的“社会法则”进行法的分析的重要时期。这时期的法社会学动向主要集中在对法社会学新方法论的摸索,努力引进外国的法社会学理论,在批判概念法学的基础上正视日本社会的现实,从保障生存权的立场出发把握“活着的法”,处理激化的社会矛盾。并且发展到运用马克思主义把握“社会法则”,产生了从根本上批判法律体制的立场。1917年穗积重远发表了《法理学大纲》一书,介绍了法理学的分析派、哲学派、历史派、比较法学和社会学派,并对社会学派作出了很高评价,对奥地利的埃利希?尤金(Ehrlich Eugen,1862-1922)、法国的弗兰科斯?惹尼(Francois Geny,1861-1944)和美国的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的学说极为推崇。1920年6月高柳贤三、末弘严太郎等在瑞士伯尔尼见到了流亡中的埃利希,此后埃利希的《成文法与活着的法》、《法律社会学》等论文很快被翻译成日文,促进了日本法社会学的诞生。[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