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划经济体制中,权力虽然不受制约,但经济是受计划制约的。在民主宪政体制中,经济虽是自由的,但权力是受法律和公民制约的。上述两种体制中的权力与资本,都很难勾结在一起。
而所谓的“中国模式”其实就是,把计划经济中不受制约的权力与宪政制度中自由的经济结合起来,使权力与资本直接联手,进行反市场的垄断生产、不公平竞争和种种幕后交易,谋取暴利。其结果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官场经济”和“权贵经济”,产生出一个权贵利益集团。
十三
专制权力也反腐败,但结果却是越反越腐,前腐后继,势不可挡。
这是因为在专制权力的语境中,贪腐实际上被视为一种理所当然的权力红利--所谓“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权力当然要吃权力。专制制度本来就是统治集团攫取并瓜分腐败红利的一种分赃制度。
一般的经济学告诉我们,社会财富是按劳分配、按资分配、按投入要素分配,还有什么一次、二次、三次分配等等。但是,这些理论并不能真实地反映中国的现实,中国财富主导性的分配方式,其实是按权力及由权力划定的等级来分配的。腐败是按权力分配必然带来的副产品。
腐败一般被认为是对制度的违反和破坏,然而,专制权力的腐败,其典型表现并不是和珅式的对制度的违反,而是慈禧式的由制度规定和默许的特权享受。和珅式的腐败正是源于慈禧式的腐败,和珅这样的贪官是专制特权制度的必然产物。
但是,统治集团超限度的贪腐过度侵占民众的利益,突破民众忍受的底线,就会招致民众反抗;个别官员大量贪腐也会打破统治集团内部的利益均衡。统治者为了防止官逼民反和维护内部按等级分赃的规则,对于过度的贪腐又不得不给予打击。
打击过度的贪腐,并不是为了彻底杜绝腐败,而是为了巩固统治,维护等级特权制度,使统治集团能够更久远地获得贪腐红利,更符合等级规则地分配贪腐红利。在很多情况下,反腐败还是专制权力排除异己的一种借口。
在统治权力安全限度内的腐败,按特权等级分配的腐败正是专制权力所允许、所追求的。
反腐败必须先反特权,反特权必须先反专制,因为腐败的根源就在不受制约的专制权力本身。
十四
人是现代社会和国家的中心,培养和塑造人是决定社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核心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