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本质是一种直接民主
仝志辉;田飞龙
【全文】
目前,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正在依法由人大常委会审议。目前,有些地方的村级选举贿选蔓延,规范选举是很重要,但往前看一点,其实绝大多数村庄选举已依法展开,很难不照法定程序举行。村民自治实践正在进入“后选举时代”,选举后的治理,正在变成村治主要问题。
这部法律作为村级组织建设的关键,不应仅着重于规范选举。修订草案尽管从内容上基本把握了村庄政治活动中的民主要素,但对于“什么是真正适合村民自治的民主概念”并未给出清晰回答,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四个民主”的思路,拘泥于模仿国家权力的运作过程,对为村庄立法这一立法目标而言,有可能会忽视村庄自治特殊要求。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权力架构到底应怎么安排?
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
村民自治的第一个原则是直接民主。直接民主,就其本源而言,来自雅典的城邦民主。雅典公民具有两个基本特征:内在的美德和外在的民主参与能力,二者相互关联。雅典的直接民主在罗马共和国时期有过短暂的恢复,但最终衰落。直接民主的衰落与战争、政治区域的扩大、宪政体制的不成熟及公民的堕落都有关系,但它却给后世留下了关于民主生活的最朴素、最纯粹的历史记忆和想象。直接民主将民主理解为一种生活方式,理解为公民参与决策的日常体制。但是,由于近代宗教战争及宗教改革,公民美德被作为私人事务保留给宗教,政治成为一种职业化的技艺,公民与政治的关系缩减成选举关系,一种与直接民主相对立的间接民主逐步取得主导性的理论与制度地位。西方的自由主义民主普遍采取了选举代议制,公民的政治参与日渐淡化。但社会主义民主强调人民的主体性,强调人民对国家与社会事务的积极参与,这种理解日益得到制度的回应。简言之,作为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村民自治需要在原理上恢复对于直接民主的正确理解,将村民自治的中心由“选举代议”调整为“决策参与”,且这里的决策是成员的自主性决策,而不是政府主导式的参与决策。当然,这种直接民主实践仅限于村一级,乡镇以上超出了直接民主的限制空间,只能采行选举代议制和政府主导的参与式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