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除了在法律问题上进行激烈的讨论之外,我们还在证据的证明能力以及证明力上进行讨论。相比犯罪构成的讨论,对证据方面的讨论就显得平和的多。一来单个证据作为一种较为“僵硬”的物质,它的可讨论性不强;二来,确实也存在大家在证据分析能力上还有待提高的情况。尤其是我们这些“新兵蛋子”,脑袋中的法律理论不少,但是对证据分析的能力几乎为零,甚至案件中的事故责任鉴定书、医疗报告、各类发票等还是第一次见到,还陌生的要紧,更谈不上对此类书证的分析能力了。而且分析证据所要求的“经验法则”、“逻辑法则”、“良心法则”,在我们的大脑中,还处于一种无法掏、不知道该怎么掏出来的状态。因而每次讨论证据这一块,我们这些新兵似乎就只有听的份了。对这一块知识的渴望是很强烈的,但是有的时候又显得无能为力。欲速则不达,需要一个慢慢积累的过程。
其实读书期间,也经常进行案例讨论。当然,那时候的讨论更多地是一种学术上的讨论。案件要么是较为前沿的“悬案”、要么是网络舆论中的热点案例,如“许霆案”,“邓玉娇案”。讨论起来,只要大家想象力够开阔,在中国的
刑法教科书上有相关论述,就可以“引经据典”,在国外的
刑法理论中有那么一点“痕迹”,就可以“旁征博引”,用以达到证明自己观点的目的。事实上那种讨论是有利于学术的,也是有利于提高一个人思辩能力的,但是那种讨论的案例大多与社会现实存在相脱节,有时候,甚至完全不考虑一线工作中视为生命的证据以及证据之间如而印证等问题。所以这种讨论并没有真正培养出一个一线法律实践人所需要的素质。
在实证方面,单位的讨论正好弥补了学校讨论的某些不足,然而单位的讨论似乎放不开。对学校和工作期间的案件讨论情况,我觉得二者还是可以取长补短的。
一者,一线工作的司法人员要勤于学习最新的
刑法、刑诉法理论,使自己的法学修养始终保持在一个较为前沿的水准,不至于因为一线长期累月的办案实践而形成了一种固定化的思维模式。当然,一切法律理论的适用前提是立足于当前国情,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二者,在讨论的时候,陈述案情的同事应该有意识地锻炼自己组织语言的能力,尤其是陈述案情的时候,有必要有逻辑地、系统地陈述案情,同时做到声音洪亮,用语规范,用专业术语。我想借助单位内部的自由讨论,采取一种有意识培养的表达能力的方式,是有利于出庭支持公诉时举证、辩论的。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作为一名公诉人,要娴熟地驾驭法律、熟练地使用法言法语等并不是那么容易的,而是需要不断锻炼的,而在案件讨论的过程有意识地锻炼,水平一定会有显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