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之初——案件讨论
余响铃
【全文】
作为把好案件质量关的重要制度之一,也作为工作中相互学习、共同交流的一个重要体现,更作为试点量建议刑制度化的一种直接方式。疑难案件讨论的制度在我们单位的公诉部门留存已久,大家的参与的积极性颇高,在积极讨论、踊跃发言中,同事们分析案情、交流经验、做到了取长补短,携手进步。可以说,这项制度所取得的效果如春起之苗,不见其长,日有所增。
讨论一般安排在每周五的下午,经过一个星期的工作,同事们对手中的案件做了深入审查、细致讯问、慎密思考等相关工作之后,不可避免会对手头某些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此罪与彼罪、证据分析、法律适用等问题上产生疑问。俗话说“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众人拾柴火焰高”,群体所散发的智慧总是大于个人的。年长者丰富的法律经验和年轻同志对前沿理论的了解,以此平台形成的法律理性,再疑难、再复杂的案件都有可能在相互讨论中得出比较好的答案。
讨论一般是科长主持,首先由有疑难案件的同事进行案件陈述,然后大家依法发言之后进行自由讨论,并做好记录工作。为了让讨论有效、有序地进行,有案件需要讨论的同事在会议之前都认真组织好语言,并整理好问题。
“对于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
刑法的规定是以秘密窃取为手段,至于怎么才算秘密窃取,根据
刑法理论的通说一般认为是以一种犯罪嫌疑人自以为的秘密手段,并不要求一定要在黑夜或者隐蔽处,甚至在大街上,一个小偷自以为没有别人看见,而伸手去偷路人的手提包,其实他的行为已经被满大街的人看见了,这也是秘密窃取,而不能因为好像是在大街上,就以为这是公然抢夺,因而结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我认为犯罪嫌疑人是构成盗窃罪的。”一个同事慷慨激昂地说道。
“盗窃罪在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客观上也实行了转移占有的行为,要是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把秘密窃取的财物故意毁坏,那么就可能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前面的一位同事还没说完,另外一位同事接着说到,似乎这个案子是自己办理的,急着要纠正错案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