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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之初——案件讨论

检察官之初——案件讨论


余响铃


【全文】
  
  作为把好案件质量关的重要制度之一,也作为工作中相互学习、共同交流的一个重要体现,更作为试点量建议刑制度化的一种直接方式。疑难案件讨论的制度在我们单位的公诉部门留存已久,大家的参与的积极性颇高,在积极讨论、踊跃发言中,同事们分析案情、交流经验、做到了取长补短,携手进步。可以说,这项制度所取得的效果如春起之苗,不见其长,日有所增。

  
  讨论一般安排在每周五的下午,经过一个星期的工作,同事们对手中的案件做了深入审查、细致讯问、慎密思考等相关工作之后,不可避免会对手头某些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此罪与彼罪、证据分析、法律适用等问题上产生疑问。俗话说“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众人拾柴火焰高”,群体所散发的智慧总是大于个人的。年长者丰富的法律经验和年轻同志对前沿理论的了解,以此平台形成的法律理性,再疑难、再复杂的案件都有可能在相互讨论中得出比较好的答案。

  
  讨论一般是科长主持,首先由有疑难案件的同事进行案件陈述,然后大家依法发言之后进行自由讨论,并做好记录工作。为了让讨论有效、有序地进行,有案件需要讨论的同事在会议之前都认真组织好语言,并整理好问题。

  
  “对于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是以秘密窃取为手段,至于怎么才算秘密窃取,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一般认为是以一种犯罪嫌疑人自以为的秘密手段,并不要求一定要在黑夜或者隐蔽处,甚至在大街上,一个小偷自以为没有别人看见,而伸手去偷路人的手提包,其实他的行为已经被满大街的人看见了,这也是秘密窃取,而不能因为好像是在大街上,就以为这是公然抢夺,因而结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我认为犯罪嫌疑人是构成盗窃罪的。”一个同事慷慨激昂地说道。

  
  “盗窃罪在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客观上也实行了转移占有的行为,要是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把秘密窃取的财物故意毁坏,那么就可能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前面的一位同事还没说完,另外一位同事接着说到,似乎这个案子是自己办理的,急着要纠正错案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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