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利用非上市公司股票实施股权激励
案例3 上市公司利用非上市公司股票实施股权激励
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注册于开曼群岛的ALIBABA.COM CORPORATION 出资100%设立的阿里巴巴中国控股有限公司(香港)的全资子公司,于1999年9月成立。为优化企业薪酬制度,吸引人才和调动雇员积极性,该公司实行了雇员期权激励计划,对符合特定条件的雇员,允许其按特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该公司境外母公司(ALIBABA.COM CORPORATION)的股权,该境外母公司为非上市公司。
与证监会
《管理办法》仅适用于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规定有所不同,财税部门关于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仅适用于沪深上市公司,因此并不排除适用于在香港上市的阿里巴巴,但按照财税[2005]35号文第
一条的规定,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据此认为,现行有关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以上市发行的股票为内容,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员工实施的期权奖励计划。因此,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以其非上市的境外母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能按照财税[2005]35号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对阿里巴巴模式股票期权征税问题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因一次收入较多,可比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雇员的实际购买日确定,其所得额为其从公司取得非上市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该股票价值的差额。而由于非上市公司股票没有可参考的市场价格,为便于操作,除存在实际或约定的交易价格,或存在与该非上市股票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类似股票的实际交易价格情形外,购买日股票价值暂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