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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税收策略研究

  
  2006年7月21日,公司实施2005年度每10股派现金1.5元的分红派息方案,“2006年度激励计划”购入的24,913,618股万科A股股票共获得3,737,042.7元派息款,深国投使用该等款项共购入538,400股万科A股股票。……2007年5月16日,公司实施2006年度每10股派现金1.5元及转增5股的派息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转增股本后,“2006年度激励计划”持有万科A股股票43,457,550股。同时,“2006年度激励计划”持有的股票获得派息款4,345,755.00元。深国投使用此派息款项购入万科A股股票282,700股。……2008年6月16日,公司实施2007年度每10股派现金1元及转增6股的派息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转增股本后,“2006年度激励计划”持有万科A股股票61,022,670股。同时,“2006年度激励计划”获得3,813,916.90元派息款。根据“首期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深国投使用有关款项购入424,700股万科A股股票。

  
  ——万科:《关于实施200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

  
  一般情况下,激励对象因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适用20%的比例税率。从制度层面来讲,这本身是不存在太多争议的,但万科的信托模式股权激励计划却对此提出了一个问题,即限制性股票被作为信托财产单独管理期间,其所获股息、红利如何纳税?从万科公开的《关于实施200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中披露的数据来看,以其2006年实施的2005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例,每10股派现金1.5元,“2006年度激励计划”购入的24,913,618股万科A股股票共获得3,737,042.7元派息款,即24,913,618÷10×1.5=3,737,042.7元,深国投使用该等款项共购入538,400股万科A股股票。其间未见信托财产获得的该项所得缴纳任何税款。

  
  我国目前并未对信托财产如何征税做出明确规定,仅对证券投资基金这一特定商业信托形式所获股息红利规定了50%的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结合这种法律缺失现状和万科披露的数据,有足够理由相信万科成功利用信托财产税收征管政策的缺失实现了限制性股票获得股息红利阶段的税收便利。当然,信托财产获得的股息红利被用于购买股票并最终用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在这些股票最终归属于激励对象时,激励对象还是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以万科此举是否能真正获得税收上的优惠,还要取决于公司股价变动趋势等因素。但毫无疑问的是,在信托模式下,获得股息红利阶段的税收优惠肯定为在归属阶段为激励对象解决纳税资金来源问题提供了更大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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