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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税收策略研究

  
  二、现行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基本征管办法

  
  目前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办法主要体现于财税部门发布的五个通知文件中,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文)。其中主要涉及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三种股权激励模式。而据统计,截至2009 年9 月,我国A 股市场共有93 家上市公司发布股权激励方案,其中股票期权方式61 家,限制性股票方式29 家,股票增值权方式3 家。[②]因此本文也主要围绕这三类股权激励方式展开论述。

  
  (一)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

  
  按照财税[2005]35号文的规定,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员工行权时,对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收盘价)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内股票暂免征税);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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