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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立法问题研究

  
  2、建立合理的基金筹集机制

  
  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担生育保险资金的筹资机制,实现生育费用共担。生育保险资金由个人、企业(用人单位)及政府三方筹资及费用分担的机制是国际生育保险的基本特征。我国的生育保险资金筹措从形式上看实现了社会统筹,但实际上生育保险的基本费用还是由用人单位一家负担。市场经济发展到了今天,我国仍未摆脱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办生育保险的传统模式。在我国国有企业经营效益没有明显好转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办生育保险就进一步加重了企业的资金负担,以致使国有企业的经营进入一种恶性循环,生育资金的筹资难度进一步加大。而非国有企业和个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已经获得了很大发展,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建立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共担费用的生育保险资金筹措和分担机制,强化个人和用人单位的出资责任与义务就十分重要。因为在西方生育保险制度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生育保险资金主要是由个人和企业负担的,政府只是进行必要的补贴和支付,并对保险资金的筹措和运用进行监督和管理[21]。

  
  3、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

  
  加强科学化管理是建立一个高效的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体制的必然选择。生育保险本身的特点决定了生育保险资金在略有节余的前提下实行现收现付制是一种可行的方式,《社会保险法》应当予以确认;同时,《社会保险法》应明确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不断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生育保险基金的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支付,平衡用人单位的负担,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还要规定明确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监督体系,国家通过各种社会机构对生育保险事务进行管理,实现公开、公正和高效。

  
  4、规范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为了更好的保障女职工的权益,使其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立法中应当在生育保险一章中:第一,明确规范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明确生育妇女应该享受的具体内容;第二,明确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控制生育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开支;第三,制定符合实际的生育津贴支付的标准,保障生育职工的基本生活;第四,明确规定生育妇女的法定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以及父亲育儿假,避免用人单位随意确定产假,损害生育保险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五,应明确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的具体内容,如,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等;同时还应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法定情形,如妇女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等等。综上所述,加强生育保险立法,是促进男女的实质平等、保障劳动力的再生产、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提高生育保险的立法层次,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建立合理的基金筹集机制,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规范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是生育保险立法中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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