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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立法问题研究

  
  (二)基本制度

  
  不管是单独立法,还是综合立法、以单行条例相补充,立法者都需要综合考虑如下因素,适时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建立合理的基金筹集机制,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规范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1、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目前,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窄、覆盖率低是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问题,大多数从业妇女得不到生育保险的救济和保护,使其处于竞争的劣势,从而影响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实现。在制定《社会保险法》时,应据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现实,将生育保险的主体由“职工”扩大到全社会妇女,以避免将《社会保险法》异化为“劳动保险法”[17]。在《社会保险法》生育保险一章中,对以下几种人还应当作出特殊规定:(1)农村妇女劳动者。我国是典型的二元社会,加上严格的户籍制度,劳动者被划分为乡村劳动者和城镇劳动者,城乡劳动者之间存在着难以逾越的森严界限。农村妇女劳动者作为国家妇女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生育保险制度体系长期将其排除在外,显然有失公平。因此,国家应加快推进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覆盖面,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制度。从目前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看,需要国家给于一定的政策倾向,在资金筹措上可以本着责任分担的原则,农民所在的经济组织出一点,乡镇政府出一点,县政府出一点,三方共同出资,形成一个农村生育保险基金。中央财政承担农民生育保障财政的兜底的责任,当农村生育保障基金不足以支付生育费用的时候,中央财政给予补贴。(2)城镇非职业妇女者。城镇非职业妇女因为没有工作单位,虽然也是工作在城镇的女性劳动者,却也排除在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外。这些城镇的女性劳动者主要有:下岗失业女工、无业妇女、个体户、家庭保姆、钟点工和家庭妇女。这个群体的妇女尽管没有直接参加工作或者没有工作,但她们仍然承担着劳动力再生产的重任,从本质上讲,这也是对社会的贡献,社会应当给她们必要的补偿。对于这部分妇女,建议通过下列方式解决:第一,城镇非职业妇女的配偶一方有工作单位并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其有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二,城镇非职业妇女的配偶在农村劳动的,其生育保险按农村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三,个体户可视为用人单位参与生育保险,经营者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雇工工作达一定年限的,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四,城镇非职业妇女的配偶没有就业单位的,只要其中一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通过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男职工。社会性别理论认为由女性主要承担的生育行为并不意味着有女性来承担全部的生育责任。生育责任主要是哺育和照顾子女[18]。生育不但是国家的大事,而且也是一个家庭的大事,因此,生育期间给予男职工一定假期照顾自己的妻子已经成为一种立法趋势。目前,全世界约有36个国家规定了“父亲育儿假”[19]。我国在实践中并未排除妇女劳动者的配偶基于该妇女的生育而享有的一定的待遇。有些地方,如内蒙古,已经在地方立法中明确给予丈夫一定期限的有薪假,以照顾生育后的妻子。但由于无全国性的立法规定,大多数省市都无此规定[20]。因而建议,在生育保险待遇中增加父亲育儿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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