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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立法问题研究

  
  (二)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

  
  目前不少国家将生育保险的范围扩大到一切符合条件的妇女,包括非工资劳动妇女在内,有的国家还覆盖了其全体公民[5]。由于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我国目前生育保险的享受对象还主要是城镇正规部门以正规方式就业的女工,不包括非正规部门或以非正规方式就业的女工(个体户、家庭保姆等),特别是受传统体制的城乡分治政策影响,占生育妇女80%以上的农村妇女劳动者还未纳入生育保险的享受范围。在城镇,少数经济效益好的行业和企业,对基本保险实行了企业内部或系统内统筹和管理,明显不利于提高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更不利于保护全体妇女合法权益的目标。我国大多数省区仍停留在市、地、州、县范围内统筹,只有少数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实现了省、市级统筹[6]。

  
  (三)待遇水平偏低、滞后于经济发展

  
  《试行办法》从1995年起实施已经15年,一直停留在试行阶段,有些条款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特别是近年来经济的发展、企业结构的调整和就业环境的变化,多种经济成分企业大量涌现,私营企业迅猛发展,《试行办法》规定的覆盖范围、待遇保障标准以及服务管理等方面都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变化,需要进行规范和调整。传统的生育保险待遇是与高生育水平的生育政策相适应的,难以满足低生育水平的生育政策对人口再生产的客观需要[7]。

  
  (四)收大于支、基金结余率过高

  
  我国生育保险基金统筹以“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为原则,然而,从2000年以来的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的增长远快于支出的增长。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和《中国劳动统计年鉴》,1999年、2000年、2001年、2003年、2004年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依次是13.93亿、16.8亿、20.6亿、29.7亿、42.0亿、56.0亿,呈递增趋势[8]。其原因主要是目前全国生育处于逐年降低趋势,但生育保险基金提取比例多年保持不变,有些地方甚至主观认为费用收的越多越好。随着工资总额的增长,生育保险基金提取的数目不断增加。在目前受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企业普遍效益不好的前提下,如此高的基金结余率,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和经营。因为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规定可以算进产品成本,其结果最终将转嫁给消费者。如果产品成本中除了包括劳动者保险费用之外,还增加了基金积累的部分的话,无形中就加大了产品成本,提高了产品的价格,降低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加大了企业的负担,和改革的初衷相悖,并将最终阻碍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9]。

  
  (五)生育保险基金运作和管理中的风险较大

  
  现行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回拨给企业,职工由企业领取的支付方式不尽合理,不利于对职工利益的保护。全国统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尚未建立,生育保险难以续接。目前生育医疗费用存在着两种支付方式:实报实销方式和一次性定额支付方式,但这两种方式各有弊端,难以对妇女的生育费用提供切实可行的保障。生育保险基金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不同,不强调留有过多的节余,其原因在于生育保险支付的时期较短,可预计性强,发生大的波动的概率较小,只要测算准确,在略有节余的情况下就可以稳定运行。而我国目前的情况是一方面基金节余过多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另一方面对它管理不善,结果造成基金被蚕食、侵吞。如有些地方领导以基金保值增值为借口,将基金用于风险投资或挪作他用[10]。生育保险基金的有效和安全运作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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