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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立法问题研究

  
  1、生育保险的覆盖面一般只限于女性。由于生育主要由女性完成,因而在绝大多数国家,生育保险只限于女性。在我国,生育保险的范围更加狭窄,仅仅局限在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正式登记结婚,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城镇女职工。农村妇女、城镇失业妇女、无业妇女、女性个体户等仍无法纳入生育保险的视野。

  
  2、生育保险给付项目多。在国外,生育保险的给付项目包括生育假期、生育收入补偿、生育医疗保健和子女补助金等项目。在我国,生育保险还配合国家的人口控制政策,对实行晚婚、晚育的生育妇女制定了一些奖励政策。

  
  3、生育保险待遇标准高。由于妇女生育是履行繁衍人类的重要天职,为了保证新一代劳动力有较高的先天素质,同时又要保护履行繁衍人类天职的妇女的身体健康,生育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大多数国家都确定得比较高,妇女生育补偿一般相当于被保险人生育前基本工资的100%。

  
  4、生育保险实行“产前与产后都应享受的原则”。在临产分娩前一段时间,由于行动不便,女职工已经不能工作或不宜工作;分娩以后,需要一段时间休假、恢复健康和照顾婴儿,因而生育保险还带有善后的特点[1]。

  
  5、生育保险具有强制性。生育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涉及到单位和个人利益的调整和收人的再分配,因而,用人单位与妇女劳动者必须参加,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费率交费,不能象商业保险一样由自己决定是否参加。

  
  二、生育保险的价值与功能

  
  (一)生育保险的价值

  
  满足人的需要是法的基本价值,是法对于人的首要意义。生育保险制度的设立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来满足人类繁衍、健康、和谐的需要。生育保险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男女平等

  
  由于生理的特点,妇女在承担人类的生育的同时,还要承担日益增大的生育风险与成本,这种天然的负担,进一步加大了男女不平等的状态,为了消除这种不公平,维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2]”和“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生育保险制度应运而生。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生育费用由用人单独负担变为由社会共同负担,较好地弥补了因女工生育、哺育带来的部分损失。 有了生育保险制度的保障,用人单位就能更准确地评价男女雇员的劳动能力,从而减少了用人单位对女工的歧视,使妇女真正的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就业机会,同时,也保障了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2、保障劳动力的再生产

  
  劳动力的再生产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但是,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物质的再生产一样也存在较大的自然与社会风险以及日益增大的经济成本,如果这种风险与成本仅有女性来承担,不仅不公平,而且会极大地挫伤妇女生育的积极性。生育保险通过强制的方式保障她们离开工作单位期间享受有关待遇,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方面为孕妇的分娩和哺乳创造了有利条件。建立生育保险,使生育妇女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也可以使她们的身体迅速得到恢复,从而投入生产劳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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