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德国的商事登记管辖权之争[11]及其启示
为了对思考我国公司登记机关的选择与设置问题提供参考与借鉴,这里笔者试介绍德国的商事登记管辖权之争,并从中寻找某些启示。
近现代意义的商事登记制度产生于德国。在承袭中世纪商业行会商人登记实践的基础上,1861年制定的《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将商事登记事务交给商事法庭主管。1879年制定《德国商法典》时,改为由地方法院主管商业登记簿事务。自此至今,德国一直确立的是对商事登记(包括公司登记)的法院主管模式。这期间,时而有人提出将商事登记事务转交给工商行会主管,但没有作为正式的建议。直到1991年,德国工商会议借对商法和商业登记法简化的说明之机,建议将商业登记事务移交给工商行会。于是,德国的工商行会与法院对商事登记管辖权之争正式露出水面。
为了检验这项改革思路,根据第63届司法部长会议决议,于1992年5月至9月之间,设立一个名为“商法和商事登记簿”的联邦和各州工作组。在该工作组提出的中期报告的基础上,德国司法部长会议作出决议,仍然由法院主管商业登记事务。鉴于这个决议,1996年3月举行的州长会议赞成请求联邦为进行试点实验创造法律条件。与之相应,在1997年10月联邦司法部提出的“工商行会设置和管理商事登记簿和合作社登记簿试点法”的探讨草案中,设想了一个联邦法上的开放条款。同年11月,由德联邦成立的“苗条国家”专家组在其总结报告中建议,为进行把商事登记簿的设置和管理移交给工商行会的实验项目创造法律前提。1998年1月,德国部分州,如巴伐利亚州、巴符州和黑森州向联邦参议院提出了一份法律草案,旨在授权各州就商事登记簿的管辖权问题各自制定相应的规定。在这些背景下,联邦内阁于1998年3月作出决议,进行将商事登记移交给工商行会主管的限期实验。至此,德国的商事登记管辖权之争进入到实验期。
虽然由于资料来源的原因,笔者至今未能获悉德国将商事登记转移给工商行会主管的试点结果到底如何,但作为在世界范围内颇具影响的一个事件,德国的商事登记管辖权之争给我们留下了有益的启示,这些启示或许对于评判和改革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有一定借鉴意义。其一,德国商事登记管辖权之争牵动了德国社会各界,包括德联邦内阁、联邦参议院、联邦司法部长会议以及各个州,也引起了世界的瞩目。这说明商事登记(包括公司登记)制度在国家经济生活,乃至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因而是人们(包括学界)不可以不认真对待的。其二,德国是最早建立对商事登记的法院主管模式的,并影响了世界不少国家和地区,沿袭了一个多世纪。但是,就是在德国,率先提出改革法院主管模式。这说明公司登记的法院主管模式确实存在人们不能不予以注意的弊端。比如法院的工作负担繁重的问题,将诉讼与非诉讼纠缠在一起的问题等等。其三,法院作为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并非是历史的必然选择,事实上,对于商事登记事务的主管机关可以有多种选择,各个国家应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公司登记制度的目标定位来选择自己的登记机关,而不必盲从,亦不必邯郸学步。其四,德国的商事登记管辖之争,包括在争论过程中的各种主张,向世人昭示了一个动向:传统的商事登记(主要包括公司登记)机关之选择和设置正处于一个改革的趋势之中,其改革的基本精神应当是朝着突出商事(公司)登记的公共服务性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