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登记机关之选择和设置的反思
李克武
【摘要】公司登记机关在公司登记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一个国家选择何机关作为公司登记机关,以及如何构造该机关的内部体系,应当遵循统一、权威、方便、服务和专业化等原则。从世界范围看,关于公司登记机关之选择与设置主要有三种模式,即行政机关主管模式、法院主管模式和商会主管模式,我国应坚持行政机关主管模式,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公司登记机关,但必须重新构建其内部体系,要实现的目标是保持公司登记机关体系的独立性,淡化其行政色彩,凸显其公共服务功能。
【关键词】公司登记;登记机关;设置
【全文】
一、公司登记机关选择与设置的原则
(一)统一原则
统一原则是指在一国之内,有关公司登记的事务应当统一由一个组织主管。统一原则可以分解为三个“一”:(1)一国之内。即在一个国家之内,不应因行政区域或地理区域或民族区域之不同而公司登记机关不同。这是法的统一性的要求。(2)一个组织。即主管公司登记事务的组织应当是单一的,而不是多元的。也就是说,公司登记事务不应分解给多个组织分别主管或共同主管。(3)一体化事务。即一个登记组织应当统一主管与公司登记有关的全部事务。包括公司登记的程序服务事务、公司商业信息公共服务事务、对公司的与公司登记有关的必要监管事务;包括对公司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核、注册登记、公告、提供登记查询、公司登记证照管理、年检以及对违反公司登记法律、法规行为的核查和处理等。此外,考虑公司登记与其它商事登记的同类性,可以将与其它商事登记有关的事务纳入到公司登记事务的一体化之中。即在一国之内建立一个机关统一主管公司登记及其它商事登记的全部事务。
(二)权威原则
权威原则是指主管公司登记事务的组织应当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公司登记具有收集、整理、公示公司商业信息的功能,担当着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的重任。所以,法律赋予公司登记以公信力、对抗力、证明力以及确权和免责等效力。为了充分实现公司登记的公司信息公共服务功能和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的目标,为了保障法律赋予公司登记效力在实践中被真正认可,就要求主管公司登记事务的组织具有相当的权威性。此权威性,固然与法律赋予该组织的权力有关,但更取决于该组织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公众对该组织的工作素质、公作效率、工作影响力等的信任度与认可度。一般而言,登记机关的权威性越高,登记的可信度就越高,公司登记的权威性就越高,因而公司登记制度的效能就会越大。权威性原则是实现公司登记权威性,从而充分实现公司登记制度效能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