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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自治权性质探析

行业协会自治权性质探析


汪莉


【全文】
  

  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以行业协会(trade association;industrial association)为代表的社团大量涌现。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性质是一个直接与行业协会立法相关的命题。本文将从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权源、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权力内容和行业协会自治权主体的特征展开分析,试图对行业协会自治权的社会权力性质进行论证。


  

  一、从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权源分析


  

  关于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权源,学术界一般认为有三个方面:一是行政委托;二是法律直接授权;三是会员之间的契约。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对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权源与行业协会权力的来源作出区分。行业协会权力的来源源于上述三种方式,但是行业协会自治权的产生只能是最后一种方式。因为,行业协会自治权仅仅是行业协会权力范围之一,行业协会会员通过契约形成的行业协会章程是行业协会的“法律”,是行业协会行使自治权的依据。前两种方式下获得的权力不属于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内容,它们实质是行政委托关系或行政授权关系,在这两类法律关系中,行业协会处于行政受托人的地位,或者就是一个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并且,对于前两种方式获得的权力,行业协会在行使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或行政委托授权来执行。如法国的商会和德国的工商会,其产生即是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它们均具有公法人的地位,因此其拥有的权力具有更多的国家意志,也更具有国家权力的特征。再如我国体育法授权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注册会计师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对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进行注册管理。律师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体育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等行使的这些权力实质都是行政诉讼法的规制,我们在对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性质进行研究时,应首先将这些行政性权力与行业协会自治权区分开,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论证清楚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性质。


  

  其次,行业协会自治权如何因会员间的契约而形成,魏静先生在其《商会自治权性质探析》一文中运用了詹姆斯·S·科尔曼的“法人行动者理论”进行了详细的诠释。笔者认为运用该理论对行业协会自治权进行解释稍显牵强。因为在科尔曼的理论中,法人行动者的范围过于宽泛,“现代社会中的法人行动者不仅数量多、规模大,而且富于权势,它们已经控制着几乎所有国家中的大部分社会资源,从而成为现代社会中的一类重要行动者。”国家、商会、工会、股份公司等只要是非自然人,都可以用法人行动者加以概括,这些法人是否具有盈利性?是公益法人还是私益法人?法人行动者与个人行动者之间是权力关系还是权利关系?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仍然是不确定的,魏静先生的分析并不能论证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权源,也不能就此得出行业协会自治权就是一种社会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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