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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精神损害赔偿中的痛苦

  
  3、侵权的场合、范围

  
  有些痛苦来自与亲密的他人或社会群体产生实际的或潜在的心理距离,因而侵权的场合与范围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社会感受,如在公众场合里,在报刊杂志和广播电视中,在公开网络中,侮辱诽谤他人或发布侵害他人的信息等会使更多的人对受害人产生负面评价,给受害人带来更大的精神痛苦。

  
  4、侵权的次数与持续的时间

  
  不言而喻,侵权的量的大小,直接决定了伤害的程度。

  
  5、侵权人事后的认错态度

  
  一般情况下,人都有同情弱者和原谅别人的心理,侵权行为发生后,如果侵权人态度恶劣,毫无悔改之意,对自己的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不仅不会减轻受害人的痛苦,反而会进一步增加受害人的痛苦。反之,更容易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也能够减轻受害人的痛苦。

  
  6、受害人的状况,如身份、职业、年龄、性别、知名度和社会地位等

  
  一般来讲,受害人的素质不同,引起社会上的人们和身边的亲人的非议也不相同,受到伤害的程度也不相同,因此给受害人带来的痛苦也不相同【16】。不同性别、不同年龄的人承受社会对自己的评价能力是不一样的,因而所遭受的痛苦也是不一样的。一般情况下,对同样的行为,女性受害人比男性受害人感受的精神痛苦会大一些。同一性别的受害人,其年龄不同,经历不同,对精神痛苦的感受也有差别。

  
  (三)受害人痛苦的外在表现举证

  
  1、肉体痛苦的医疗诊断书和治疗情况、资料;

  
  2、导致失眠、消沉、冷漠、易怒、狂躁、迟钝、血压升高等的心理医生、病理医生诊断情况;

  
  3、植物人的鉴定结论;

  
  4、精神病的诊断情况。

  
  (本文发表于《法律适用》2010年第6期,转载时请注明出处)

  
【作者简介】
杨连专,男,河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院长副教授,法学硕士。
【注释】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多数是以当事人的精神痛苦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判断依据,因而有学者干脆将精神损害赔偿归类为如下几个层次的赔偿:“(1)对肉体痛苦的赔偿;(2)对精神痛苦的赔偿;(3)对精神障碍的赔偿;(4)对精神法益的赔偿;(5)对其他非财产损害的赔偿”参见:关今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第1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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