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精神痛苦可以通过金钱来抚慰
在商品社会,金钱是衡量价值和权利的一般尺度,可以成为满足受害人人身及精神需要的物质手段。一定的金钱补偿尽管无法完全弥补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但是可以使受害人在其他方面得到享受,以此来抚慰受害人心理的创伤。比如受害人可以使用所获得的赔偿金,进行一些有利于自己身心健康的活动,如旅游、休闲、娱乐、购物等,从中得到乐趣,达到消除或者减轻精神痛苦的目的。据《广州日报》2009年6月30日报道,中山大学心理学系副教授周欣悦即将发表在国际着名心理学刊物《心理科学》上的论文《金钱的符号作用:启动金钱概念改变社会痛苦和生理性疼痛》中阐述,“金钱具有镇痛功能,失去金钱的疼痛和肢体受伤的疼痛十分类似。”该研究通过6个实验证明金钱对于生理性疼痛与社会性疼痛(即社会排斥)的抵御作用。
(三)精神与物质可以转化
“精神利益是不能直接实现物化的,但是一旦被抽象为法律权利时,他可以借助法律技术的作用实现物化。这种物化,不是权利主体的物化,只是权利客体的物化,也就是说,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各种精神利益是可以物化的【12】。”事实上,当我们说精神痛苦无法量化为物质财富时,我们却都承认,精神不痛苦——精神愉悦可以转化为财富。比如,一个精神愉快的人的工作效率就比精神烦躁、抑郁的人要高得多。心理学家认为,之所以出现“祸不单行”,往往是前一个“祸”造就了行为人精神机能的全面下降,为下一个祸端埋下了伏笔,而“多喜临门”则正好相反。所以,这里所说的痛苦与物质的转化,并非对应哲学上的意识与物质的关系,而是心理学上的相互影响关系,这种影响关系进一步说明了,精神痛苦是可以通过金钱进行抚慰的。
(四)心理痛苦可以通过法律报应而平衡
早期,人类受制于外界自然的神奇力量,于是拥有丰富的想象力的人类便创造出蕴藏于自然界深处的主宰着人类幸福与痛苦的万能之神。神要求对作恶之人之罪恶回击以严惩。“在整个欧洲的古代时期,凡是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都要受到神的严厉惩罚。在这种情况下,使罪犯受到严重的痛苦是为了安抚受到亵渎的神灵。【13】” 作为理性动物的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通过法律责任的承担,施加于有过错之人一定的痛苦可以产生压抑违法冲动的效果,从而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功能,是通过责令侵权人支付金钱,保护受害人利益,加重对侵权人的处罚、以达到防止侵权行为、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费尔巴哈认为,人都具有追求快乐、逃避痛苦的本能,因而人在可能获得较大的快乐时,就断绝较小快乐的意念;而可能避免较大的痛苦时,就会忍耐较小的不快乐【14】。对于受害人来讲,当其知道给自己造成痛苦的人受到了法律的应有惩罚,付出了必要的代价,感知了某种痛苦后,其心理就会得到某种程度的平衡或者忍耐自己的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