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回答道:这与我的意见并不矛盾,我在这里主要谈的是法庭审理过程中,新法律对于既有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或者换一句话说,是能否用新法律来判断你们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
我认为,即使按照旧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两个适用拘留罚的要件——扰乱机关秩序并且致使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警方的决定本身也是不合法的。但是,单从审判技术的角度来看,如果按照旧条例对本案中“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审查,显然是模糊的和依据不明确的。反之,如果按照新法律进行审理和裁量,则“拘留五日”的违法性就是完全清晰和明确的,因此所做出的裁判也是完全合乎人性化司法的原则和贯彻保护人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这在我国的《
立法法》和有关部门的解释性文件中也是有依据的,主要的法规依据是:
在进行完上述论证后,我说道:“我坚信,按照从轻原则、
立法法和公安部的解释进行说理,这应该是本案裁判说理透彻的主要的和唯一的出发点。而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判决书,也必然是一份高水平的司法判决文书,同时也是法庭高超审判艺术的写照!更是体现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一种历史进步!我希望能够看到这种审判艺术,更希望看到司法公正在尊敬的法官笔下得到实现,也期盼司法制约行政这样一种社会进步的光芒闪烁在本案的终审判决书中,因此,我敬请法庭能够慎重地研究和考虑我以上的代理意见,并敬请你们予以采纳!”
七、尾声——败诉后的思考
2006年11月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下达,我的当事人败诉。虽然这个结局是意料之中的,但是我的心情依然失望并且沉重。
首先,警方在执行公务的时候,往往不可避免地要使用国家强制的合法暴力手段,但是,这种手段的使用必须限于合法的情形下。网友五岳散人说:“按照定义来说,暴力也是分各种情况的。一种是国家的合法暴力,掌握者是警察这种法定的组织——目前看来还有城管以及各种联防队员啥的,合法不合法就不知道了;另外一种就是非法的暴力,比如黑社会等等;公民自己从理论上不掌握暴力,正当防卫的时候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