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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梁剑兵”的政治并不中立

  
  四、法庭交锋第二阶段:高扬是否扰乱信访局工作秩序?

  
  当审判长指示警方对原告高扬的证据发表意见后,法庭交锋进入第二阶段。

  
  (一)关于高扬是否有权进入信访局三楼办公区的激烈辩论。

  
  警方认为,原告高扬向原审法院出具《来访转送单》(案件发生当天上午由青岛市信访局一楼接访处签发),企图证明自己有权进入三楼办信处办公室是完全错误的,因为信访局有明确规定上访人员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从接待大厅进入办公区域,所以,警方在答辩中指出高扬“擅自窜至三楼(办公区)办信处处长办公室”的说法是正确的。

  
  针对警方意见,我指出,首先,青岛市信访局的一楼接待大厅中并没有公开设置禁止上访人员从一楼上楼进入办公室的的明文规定;其次,从一楼到三楼之间也没有值班人员或者警卫值班阻挡上访人员进入三楼。按照基本的法理,凡是法无明文禁止的行为,公民都可以作为,反之,警方禁止公民从事的行为,必须有确切的法律授权。因此,高扬进入信访局三楼的行为并不违法,是正当并且是合理的,警方所说的“擅自窜至三楼”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

  
  (二)关于高扬是否大声吵闹、扰乱信访局工作秩序的激烈辩论。

  
  1、针对警方处罚理由中的“大声吵闹、扰乱信访局工作秩序”的事实,我首先引用了原审判决书对事实的认定结论“高扬缠住该处长非要与其约定时间,期间声音较大。”指出,第一、原审判决并未认定高扬大声吵闹,而是“声音较大”;第二,所谓“声音较大”在实际上是双方声音都比较大,并不单指一方声音较大的意思;第三,我的当事人因为信访处的处长拒绝接待她,所以才“缠住该处长非要与其约定时间,期间声音较大。”我想提请法庭注意的是,这是我的当事人和信访处工作人员之间所发生的正常的公务性质的交往行为,而不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这恰是判定本案性质的分水岭所在!

  
  2、遗憾的是,信访局的工作人员不但不履行自己应有的行政职责,反倒报警要求警方前来“制止”高扬的要求并强行将高扬从办公室驱逐出去。于是,民警应信访局的召唤来到三楼。据我的当事人的陈述,她只看到一个“保安模样的中年男人走过来,既没有穿警服也没有戴帽子,更没有向我出示证件,上来就直接抓住我的胳膊朝外拽我。我心想,男女授受不亲的,你一个大男人,凭什么拉我这样一个女人?于是我就想挣脱他,但是我没有打他……后来,他说他是民警,我就对他说,你这是违法乱纪,我要找你们所长投诉你!他说,我就要回所里了,如果你要投诉我,可以和我一起去我们派出所。于是我就上他们的车和他一起去了派出所……”。同时,我提请法庭注意:整个事件经过从高扬进入办信处办公室到随民警离开三楼,前后不超过三分钟时间!而在此期间内,我的当事人并没有和信访处的任何工作人员发生任何冲突。

  
  在肯定上述事实的基础上,我提出了我的代理意见的第一部分:说话声音高不能成为坐牢的原因。我认为,本案在上诉阶段有两个焦点问题需要解决:其一:被上诉人凭借什么事实和理由认定我的当事人不但扰乱了信访处的办公秩序并且导致信访处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了呢?其二:如果我的当事人并没有在那天上午的几分钟内导致信访处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被上诉人又凭借什么样的法律规定让我的当事人坐牢五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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