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前,考虑到自身诉讼能力的不足,高扬女士在互联网上开始寻求律师帮助。我在凯迪社区的《律师之窗》论坛看到该女士的求助帖子
http://club.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25&ID=1174486>)后,通过电话了解了案件事实经过。鉴于该女士生活贫困交加,为节省办案成本,我建议她在青岛寻求本地律师代理诉讼。高扬女士接受了我的建议,在青岛市内奔波寻找了琴岛律师事务所等四家律师事务所,均遭到这些律师事务所“拒载”。至于“拒载”的理由,根据高扬女士的说法,“他们都很同情我,给我出主意,甚至愿意免费帮助我写材料。但是他们都不愿意代理我的案子,他们说,一旦代理了我的案件,他们就会得罪公安,今后就没有办法和警察打交道了……”
平心而论,虽然我对那些在公权力面前噤若寒蝉的青岛同行们感到脸红,但是,就案件本身来看,案情如果属实,似乎打嬴官司的希望也很渺茫。这样一来,我又觉得,在对案件本身结局不乐观的判断下,青岛同行的心情也是可以理解的。于是,我建议高扬女士先自行参加诉讼,如果胜诉则罢,如果败诉,我愿意为她提供上诉审的律师代理服务。
2006年8月2日,无法得到律师帮助的高扬女士终于在一审诉讼中输掉了这场民告官的官司。而我,也在这个温雨淅沥的日子,来到了美丽的海滨城市——青岛。
三、法庭交锋第一阶段:关于程序和证据
10月19日下午两点,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号法庭,本案二审开庭。
(一)上诉人陈述,说明不服一审判决的事实和理由。
我方提出上诉的主要理由是:首先,原审法院认为“高扬的行为影响了市信访局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严重扰乱了信访局正常的办公秩序。”是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高扬在上诉状中说:“2005年12月30日上午11时许,我来到青岛市人民政府信访局接访处进行合法和正常的信访,当时一楼接访处为我出具了《来访事项转送单》并告知我如果有不明白的事宜,可以去三楼办信处找领导询问,于是我转身上了三楼进入办信处办公室找领导,但是突然遭遇被上诉人的暴力执法,我在促不及防的两、三分钟内即被强行带走,在这个过程中,青岛市人民政府信访局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本没有受到任何扰乱,更没有出现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
其次,针对警方和原审法院指控她殴打民警并向民警身上吐痰的事实,上诉人予以否认并指出所有证明这些所谓“事实”的证据均系伪证和非法证据。高扬在上诉状中说:“首先,一审法院据以判定我殴打民警并朝其吐痰的核心证据,是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递交的第2号证据,即2005年12月30日被上诉人对我的讯问笔录,但是,在这份证据上署名的讯问人**远却是根本不存在的,在整个青岛公安局系统内均不存在这么一个名叫**远的公安人员。另外,这份证据上记录人的签名是非常明显的伪造签名,只要将此处签名和其他位置上的签名进行比照就可一目了然。以上两点充分证明了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核心证据是伪证!其次,一审法院据以判定我殴打民警并朝其吐痰的第3、4、5号证据,即询问信访局工作人员A、B、C三人询问笔录,均为被上诉人为逃避法律规定而故意倒签日期的伪证。第三,一审法院据以判定我殴打民警并朝其吐痰的第3、4、5、6号证据,在证据种类上均属于证人证言。我早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前的2006年7月3日,即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书面的《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要求四名警方证人出庭和我进行对质,却被一审法院拒绝。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这种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证人证言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