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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精神损害赔偿

  
  1、精神痛苦。精神痛苦是自然人因人身权遭受侵害后产生的诸如愤怒、恐惧、焦虑、沮丧、忧郁、绝望等不良情绪的概括。侵权行为侵害民事主体的人身权,造成民事主体精神损害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精神痛苦。精神痛苦有两个来源:一是侵害自然界人人体的生理损害。当侵权行为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时,经权利主体以生理上的损害,使其在精神上产生痛苦。二是侵害自然人心理的心理损害。当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时,侵害了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识等活动,导致人的上述精神活动的障碍,使人产生不良情绪,造成精神痛苦。

  
  2、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是指自然人、法人维护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其他财产利益的活动受破坏,因而导致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造成损害。这种损害,首先不以民事主体是否具有生物形态而有所不同,而是自然人、法人均可造成这种损害;其次,由于自然人、法人享有的人身权种类不同,损害的范围也不同,如自然人享有人身自由权、肖像权、贞操权、配偶权、亲属权等,法人并不享有,因此法人不可能造成这些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损害。但法人享有名誉权、名称权等人格权利和荣誉等身份权利,法人由此可能造成这种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损害。

  
  二、精神损害赔偿性质与构成要件

  
  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主要表现为三方面:

  
  1、补偿性。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的方式,来弥补减轻或清除受害人精神上痛苦或创伤。

  
  2、抚慰性。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财产或非财产方式,使受害人得到抚慰、消除、平复或减轻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

  
  3、惩罚性。侵权人承担的财产赔偿责任通常表现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这是对侵权人精神损害不法行为的一种经济制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这种制裁减少侵犯人身权行为的发生,也有助于教育其他人遵守法纪,增强法制观念,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精神损害的构成要件应为四个方面,缺一不可。

  
  1、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要件,只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是司法实践中的关键。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无法用金钱计算,但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主为有精神损害事实的存在。

  
  内在的精神损害,即通过受害人本身的自然反应和外部表现来反映,如侵害和为使受害人内心悲痛,精神失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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