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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罚到技术:美国与酒驾的百年战争

  
  按照目前较为公认的医学定义,酗酒是一种受到生物基因、社会心理和文化环境影响而产生的慢性疾病,表现为对饮酒行为的控制力减弱,沉溺于酒精,思维受阻等,而且往往逐步恶化甚至引发致命后果。既然酗酒是个人无法控制的生理疾病,那么根据“责任基于过错而生”的基本法治原则,酗酒之人就不应对酗酒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换句话说,作为意志自由的行为主体,个人只应对自己主动选择的行为承担责任。其他超越自主意志的行为,比如精神病人的犯罪行为,都应当免除刑事责任。从这个意义出发,以严刑峻法惩治酗酒者的醉驾行为,无异于将生理疾病归咎于个人过错,是打错了“靶子”,不仅难以真正遏制酗酒者的酒驾行为,更会误导社会其他成员,造成“杀人放火原来和酒后驾车差不多”之类的错误印象。医学界因此主张,刑罚——尤其是像无期徒刑之类的极端做法——并非处理习惯性酒驾的有效方案,正确的措施应当在于医学治疗和心理辅导,就像强制戒毒一样,通过消除酗酒的生理和心理病根,防止酗酒者继续饮酒。

  
  毫无意外的是,医学界的建议遭到法律界的强烈抨击。最为常见的反驳理由是,即便酗酒本身存在生理缺陷基础,难以从根本上禁绝,但酒后驾车则显然属于个人意志的自主选择。言下之意,如果因为生理原因不能戒酒那是情有可原,但是喝酒之后开车上路则是故意置他人安危于不顾,依法就当受到刑罚处分。所以说,法律并非处罚人力无法控制的疾病,而是处罚对自身行为不负责任的危险分子。一个有力的证据就是,美国嗜酒者其实不在少数,但多数人都能做到酒后远离方向盘;有人知道自己酒后容易犯傻,可能迷迷糊糊中开车上路,所以往往提前就将车钥匙锁起来,或者干脆把车交给他人临时保管。相比之下,那些习惯性酒驾的杯中君子,显然具备危害他人安全的重大过失甚至间接故意。

  
  不仅如此,如果允许酒驾者以疾病为借口逍遥法外,那无疑是鼓励公众毫无节制地享受杯中之物。这样一来,马路上横冲直撞的“杀手”司机可能要呈几何倍数增加,整个社会的交通安全系数则必然直线下降,甚至达到人人自危、无人敢上路的境地。极端情况下,个别人甚至会假酒驾之名,行故意伤害乃至谋杀之实。此等恶果,即便是那些主张“酗酒=疾病”的医生们,估计也不会有人愿意看到。

  
  正是因此,法律界的立场迄今还没有受到真正有力的挑战。倒是在医学界内部,一直有不少尖锐的反对声音。据上世纪90年代的一项调查表明,80%的内科医生认为酗酒纯属个人恶习,而非生理疾病。更有评论者认为精神病学界的主张无非是“屁股决定大脑”,目的并非在于挽救酗酒者,而是为精神病医生们招徕生意,谋取不当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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