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另一方面,斯托瓦案的判决也得到诸多支持,尤其是来自警方和检察官。比如当地检察长在回应有关批评时抱怨说,“如果斯托瓦端起一支枪,对着大街上盲目扫射,那么判他无期徒刑估计不会招来任何批评。其实在本案中,斯托瓦不过是把他的卡车当作一把枪而已。”这话也并非没有道理。根据斯托瓦的履历,他已经完全无法控制自己的酒驾恶习。如果放任他回到社会继续开车,每时每刻都会是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而且迟早他会酿成大祸。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出发,与其等他闯祸以后再绳之于法,不如干脆防患于未然,完全禁绝他酒驾的机会。而要达到这一目标,当前看来唯一可行的办法就只有终身监禁。
于情于理,检方的立场都还说得过去。其实谁都清楚,斯托瓦已经无药可救,常规的惩罚方式,不管是强制学习、吊销驾照还是短期监禁,都不能阻止他酒后驾车。一定程度上,他就像一个具有严重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如果任其逍遥于大街之上,伤人乃至杀人都是完全可以预见的后果。但是根据现行法律,又不可能将斯托瓦像精神病人一样进行医学禁锢,避免其危害社会。如此一来,利用刑罚措施将其终身监禁,可能就是司法机关的唯一选择。何况严格说来,斯托瓦并非就一定要在监狱终老余生,因为法官的判决并未要求不得假释,所以按照德州
刑法规定,只要斯托瓦决心悔过,他在5年后就可获得假释。当然,如果他依旧难以拒绝酒精的诱惑,假释时间就可能推到10年甚至15年以后。斯托瓦现年已经54岁,如果等到15年后才假释出狱,估计再酒后上路的可能性也就不大了。
由是观之,德州法官这一可谓惊世骇俗的严厉判决,实际上已经放弃罪刑相适应和司法平等原则,不再严格基于犯罪行为本身进行惩罚,而是着眼于犯罪人的潜在危险性,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公共安全威胁采取预防性措施。因为缺乏有效的替代性措施,法官不得已动用最为严酷甚至有点非人道的刑罚;而斯托瓦的个人自由,很大程度上则成为这种制度性缺陷的牺牲品。
自主行为 vs. 生理疾病
反对将斯托瓦终身监禁的声音中,不少来自一个特殊的专业群体——精神病医生。其实早在1784年,一名美国医生就指出,酗酒本身是一种生理疾病,而酒精无非是引发疾病的诱因而已。随后的200多年间,越来越多的医生认为,酗酒者的基因中带有某种缺陷,导致他们不能控制自己的饮酒冲动。1957年,美国医学会正式承认这一判断。自此以后,美国精神病学会、美国医院协会、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也先后将酗酒例如疾病范围。不仅如此,经过医学界的长期呼吁,以及一系列颇具说服力的研究,“酗酒=疾病”这一判断正逐渐受到普罗大众的接受。一向民意调查显示,大概90%左右的美国人认同酗酒与生理疾病存在直接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