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 vs. 有期徒刑
斯托瓦的判决一经报道,立即在全美乃至世界多个国家引发一片哗然。在当今这个“车轮上的世界”,虽然酒驾早已成为过街老鼠,但因为酒驾者一般并非穷凶极恶之徒,而且往往缺乏实际损害后果,因此在人们的心理预期中,简单采取罚款、扣照、短期羁押等措施,已经足够起到惩罚和震慑的作用。只有当酒驾导致恶性伤亡事故,比如像孙伟铭一样带走四条冤魂,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才显得有必要。即便如此,相比谋杀、绑架、强奸、贩毒等罪行而言,即便在伤亡后果上差不多,酒驾者的主观恶意也有天壤之别。正是因此,世界各国对酒驾肇事者的惩罚,一般都大幅低于同等后果的暴力犯罪。比如在中国,致一人死亡并负全责的酒驾司机,起刑仅在三年以下;即便是致多人死亡,如果仍以交通肇事定罪,最坏结果也就是七年监禁。又如在美国各州,酒后肇事普遍以过失杀人起诉,结果也往往限于数年有期徒刑。当然,如果案件涉及一些特殊情节,罪名和处罚就可能发生变化。比如在孙伟铭一案中,鉴于其无证驾车、醉酒飙车、肇事逃逸、多次违章等情节,四川法院最终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并一审判处死刑。又如在美国北卡州,一个撞死两人的酒驾司机也被控一级谋杀——大概相当于中国
刑法中的直接故意杀人——检察官甚至建议判处死刑,不过陪审团最终裁定无期徒刑,而且终身不得假释。
但是相对孙伟铭等人而言,斯托瓦的无期徒刑始终看起来有些冤枉。最关键的区别在于,尽管先后9次因酒驾定罪,但除了致人轻伤以外,斯托瓦从来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严格地说,如果德州
刑法没有规定累犯应当加重处罚,那么斯托瓦的9次酒驾基本都属于轻罪,也就大概等于中国的轻微交通违法,连犯罪都算不上,顶多也就行政拘留几天,更别说施以无期徒刑。不仅如此,即使考虑累犯因素而定为重罪,按照
刑法中的比例原则,对于这样一个“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的“无赖型”罪犯,似乎也没有必要剥夺其终身自由。
正是因此,当斯托瓦案件判决一出,坊间学界的反对声音迅速高涨。不少人均斥责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破坏罪刑相适应原则,对斯托瓦的科刑过于严厉,以致他可能仅仅因为几杯黄汤就要在监狱终老余生。需要说明的是,这还不仅仅是普罗大众的声音,包括法律界的许多人士,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也极为反对判处斯托瓦无期徒刑。笔者看到这篇报道时,也正好在一个美国法官家里做客,便顺口问及法官夫妇对该案的看法。两人都有多年法律经验,几乎异口同声地回答说,无期徒刑有些过分,10年左右有期徒刑可能相对比较合适。